【判決要點】
上訴人(一審被告):武漢泰和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泰和電器)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科學技術出版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科技出版社)
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2323號
【案情簡介】
北京科技出版社經授權出版、發行《跟著君之學烘焙II》一書(涉案圖書),享有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科技出版社發現,武漢泰和電器在其主辦的淘寶網店“泰和電器專營店”商品頁面發布:“③送烘焙電子食譜《我的美味烘焙食譜》、《玩味烘焙文化》、《電烤箱烘焙食譜》三本書封面疊放圖”、“④送終身烘焙指導泰和創意烘焙交流群下單后聯系客服咨詢”等信息;該店客服人員在與買家網絡交流時,引導買家下單后加入特定QQ群385108109(群文件下載食譜),下載電子版涉案圖書,發布人為“梓熙”。
北京科技出版社認為武漢泰和電器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向購買烤箱的用戶免費贈送涉案圖書的電子版,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武漢泰和電器停止對涉案圖書的侵權行為;武漢泰和電器賠償北京科技出版社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2000元。
本案一審判定武漢泰和電器對QQ群中出現的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審維持原判,但對一審部分認定意見予以糾正。
【判決觀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使用即時通信軟件設立與商業經營業務有關的信息交流平臺的網絡賣家對第三方上傳的信息是否有知識產權注意義務?
根據公知常識,QQ是一款基于互聯網絡的即時通信軟件。以商業為目的使用QQ軟件開設局域性交流平臺并從中進行商業信息傳播的經營者,如通過QQ群向買家贈送電子圖書、提供售后服務信息等,負有一定的知識產權注意義務。
雖然根據現有證據對在涉案QQ群中發布《跟著君之學烘焙Ⅱ》的上傳者“梓熙”在現實生活中身份及是否與武漢泰和電器有關無法判斷,但是引導買家下單后加入特定QQ群,既是武漢泰和電器履行商品銷售服務承諾的行為,也是武漢泰和電器做出的信息下載誘導行為;武漢泰和電器指派4名工作人員作為群管理員,通過密碼驗證等方式控制他人進入該涉案QQ群,使得涉案QQ群已成為武漢泰和電器與眾多消費者(入群買家)之間交流商業信息(如贈送電子書)的特定網絡平臺。
涉案QQ群的運行已成為武漢泰和電器網絡營銷模式中的重要一環,武漢泰和電器作為特定QQ群的管理和控制者,具備相應的信息管理能力,對涉案QQ群內的信息傳播行為負有一定的知識產權注意義務,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侵權,包括應公開其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以便處理投訴并應對群員作出在QQ群中不得傳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信息的警示;否則,對QQ群中出現的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有證據顯示,涉案電子書系由網友“梓熙”上傳至武漢泰和電器開設的QQ群“創意烘焙交流站3385108109”,網友“梓熙”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信息傳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其行為侵犯了北京科技出版社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武漢泰和電器作為涉案QQ群的設立和管理者,不能提供網友“梓熙”的真實身份信息,未采取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未及時制止涉案侵權行為,對因此給北京科技出版社造成的權利損害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對武漢泰和電器提出的“武漢泰和電器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用戶,無法履行監管、管理、技術支持、身份甄別、信息檢查等義務,不應承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責任”等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在二審階段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涉案行為是否屬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至少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未經權利人許可;
第二,通過信息網絡的提供行為;
第三,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本案中,首先,涉案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其次,涉案行為系通過在QQ群中設置共享文件的方式,向他人提供涉案作品。最后,此種方式使QQ群中成員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獲得涉案作品。
雖然涉案QQ群成員有限,但該QQ群屬于開放式群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群成員,任何人可以通過購買商品等方式進入該群,符合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要件。綜上,認定涉案行為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武漢泰和電器是否應當為涉案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根據一審法院的認定,武漢泰和電器作為涉案QQ群的管理和控制者,對涉案QQ群內的信息傳播行為負有一定知識產權注意義務,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預防侵權,否則應對群中出現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認定的武漢泰和電器的行為性質,應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幫助侵權行為。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武漢泰和電器作為QQ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與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性質是不同的。QQ群是騰訊公司推出的多人聊天交流平臺,任何一個QQ用戶均可以創建群并邀請他人入群。QQ群空間亦為騰訊公司提供,用戶可以通過共享文件、上傳照片等方式實現交流互動。因此,提供涉案網絡服務的并不是QQ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不適用法律規定的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歸責和免責條件。
對于武漢泰和電器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如前述分析,設置共享文件、使群成員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的主體應為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主體。根據涉案公證書所載,武漢泰和電器在經營過程中,承諾消費者在購買其電烤箱后,可以通過驗證身份加入其管理控制的QQ群,獲得烘焙電子書。由此可見:
1、武漢泰和電器建立管理涉案QQ群與其銷售電烤箱的行為緊密相關;
2、購買烤箱后進群需通過客服處獲得的方法驗證;
3、消費者經指引進入QQ群獲得烘焙電子書符合其承諾內容。
因此,涉案作品提供行為的主體已可以初步指向武漢泰和電器,北京科技出版社已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武漢泰和電器否認涉案作品系其提供,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武漢泰和電器僅提交了上傳人“梓熙”的QQ賬戶顯示的基本信息,而未通過查詢消費者購買記錄、客服聊天記錄、進群驗證信息等相關信息進一步提供上傳人“梓熙”的買家聯系方式、地址等個人身份信息以證明該上傳人系購買其電器其他用戶而非其工作人員。對此,法院認為,武漢泰和電器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由此,法院推定涉案作品系由武漢泰和電器提供,其應為該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武漢泰和電器關于其沒有實施涉案作品的傳播行為、一審法院歸責錯誤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適用法律問題(略)
綜上,一審法院雖對武漢泰和電器的行為性質認定有誤,但未影響實體結論。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