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影視人物形象及人物名稱未經許可被抄襲、被盜用、被非法用于商業活動的現象在中國十分普遍,對于人物形象是否具有商業價值,是否應受到法律保護,應當受到何種法律保護,日前,搜狐視頻訴酒快到“煎餅俠”人物形象侵權糾紛一案,我國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
原告搜狐視頻認為,《煎餅俠》系搜狐視頻投資制作的國內喜劇電影作品,由知名喜劇演員董成鵬導演兼主演,2015年7月17日上映,即成為首映熱度最高的國產2D電影,并收獲了極好的票房,上映后獲得多項獎項。同時,“煎餅俠”服飾及形象均系搜狐視頻自創,該人物形象隨著影片的發行推廣及熱映而為公眾廣為知曉。
2015年8月正值影片《煎餅俠》熱映期間,原告發現北京酒快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北京市東直門簋街使用“煎餅俠”人物形象進行戶外宣傳活動,被告多名工作人員現場身穿“煎餅俠”服飾與過往群眾互動;同時被告在“酒仙網”旗下售酒軟件“酒快到”APP中使用“煎餅俠”的人物形象,配以“買酒酒快到 送酒煎餅俠”的廣告語,被告在自己的官方新浪微博未經許可擅自商業性使用原告享有的版權作品并進行商業宣傳,搭乘原告作品知名便車,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被告與原告的《煎餅俠》有關聯關系,搭借原告作品知名度獲取經濟利益,因此,原告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1、“煎餅俠”人物形象的名稱及外觀形象,已有相當程度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商業使用價值,可以在商品經營或服務中帶來經濟利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應由電影制片者享有;2、被告酒快到公司在促銷及宣傳材料中使用“煎餅俠”人物形象及名稱,為營利性使用,利用“煎餅俠”角色對消費者吸引力的喜好,激發消費熱情,給自己帶來經營上的優勢,無償占有了原告的付出及投入,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3、原被告雙方雖然所經營的業務范圍不同,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限定于直接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只要損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就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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