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并發表在傳統媒體上
這種行為具體指未經網絡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絡作品下載并于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絡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網絡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絡前存在于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后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于計算機并在網絡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于1998年5月10 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 《3D 芝麻街》上發表的《戲說 MAYA》一文下載,并登載于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絡作品版權的行為。[6]
2、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
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于網絡上向一切網絡用戶公開的行為。將該種行為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采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并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于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為。在該案中,北京某通訊技術公司主辦的北京在線未經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將六作家享有版權的《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作品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決為侵權。
網絡著作權特殊侵權行為:鏈接行為。關于鏈接行為是否是一種網絡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為互聯網得以運行的基礎性特征。網絡的優勢就來源于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