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注冊商標所有人需要在商標十年專用期滿時,要求延續其商標專用權,應當提出注冊商標續展申請。
1、申請時間: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提出申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 申請的,可給予六個月寬展期,但要按規定交納延遲費。
2、申請書件:《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可在當地工商局所屬的商標代理組織索取: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3份,商標圖樣5張。
3、申請手續:將填好的《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底稿及其他書件交由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4、商標局的審核:商標局對注冊商標續展申請進行審核,認為手續齊備,符合規定,發放注冊商標續展證明,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予核準,駁回申請。
商標注冊人在收到注冊商標續展公告和收到商標注冊續展證明,申請注冊商標續展即告完結。對于被駁回申請注冊商標續展的,申請當事人若不服,可在接到駁回通知書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注冊商標續展進入申請駁回商標續展復審階段。
商標轉讓:在經濟活動中或其它原因商標注冊單位需要轉讓注冊商標的,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件:《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3份。
2、申請手續: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填《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連同《商標注冊證》交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3、審核:商標局對代理的書件進行審核,對于手續齊備,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核準,發放注冊商標轉讓證明,并予公告。駁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申請,并通知商標代理組織,由代理組織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對駁回商標轉讓申請不服,可在接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從而轉入申請駁回商標轉讓復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