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為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江蘇常州某百貨公司通過某傳媒公司和某廣告公司,在商場門口布置了100個哆啦A夢模型及宣傳海報,不料該行為因涉嫌侵權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徐匯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三家公司被判侵權。
1、為促銷擅用動畫模型,三企業被起訴
經典動畫《哆啦A夢》陪伴了很多人走過童年時光,“哆啦A夢”各種神奇的道具如今依然留存在我們的腦海中。
去年春節期間,為了促銷商品,江蘇某百貨公司抓住了“哆啦A夢”的影響力,在廣告宣傳上動起了“腦筋”,制作帶有“哆啦A夢”的宣傳海報并委托某傳媒公司展覽了“哆啦A夢”宣傳模型,后傳媒公司從某廣告公司租借了模型。模型一經展出,吸引了不少消費者駐足。
然而讓三家公司沒有料到的是,在展覽期間,享有“哆啦A夢”著作權等相關權利的艾影公司得知了他們的宣傳活動,并現場拍下了活動照片。艾影公司認為三家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私下協商無果后,艾影公司以三家公司侵權為由,將三家公司訴至徐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三家公司賠償侵權損失60萬元。
2、法庭之上,兩被告相互“扯皮”拒賠付
面對艾影公司的訴請,出庭應訴的百貨公司和傳媒公司相互推諉起來。百貨公司表示本次宣傳活動完全是傳媒公司起意、策劃、布置,百貨公司并不構成侵權,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展覽期間道具出現任何版權問題,百貨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百貨公司認為即便構成侵權,也應由傳媒公司承擔責任。
傳媒公司方卻堅持認為自己只是宣傳活動的協辦方,活動本質是傳媒公司根據百貨公司的要求協助舉辦的,所以即便構成侵權,傳媒公司也只是構成幫助侵權,而非直接侵權。
3、法院劃清侵權責任,三家公司連帶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了百貨公司、傳媒公司未經艾影公司許可,在促銷活動中使用“哆啦A夢”模型,百貨公司使用“哆啦A夢”海報,廣告公司提供“哆啦A夢”模型的行為均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三家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百貨公司與傳媒公司之間的協議僅就合同雙方之間的責任承擔產生約束力,并不能免除百貨公司的侵權責任,因此,百貨公司、傳媒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連帶承擔責任。廣告公司在明知該批模型將被用于侵權展覽的情況下仍將其出租給傳媒公司,構成幫助侵權,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也應與百貨公司、傳媒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百貨公司單獨實施了制作并放置宣傳海報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侵權損害后果,應由百貨公司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依據“哆啦A夢”卡通形象造型的知名度、商業價值、侵權行為性質、過錯情節等,酌情判決百貨公司賠償艾影公司經濟損失125000元,傳媒公司和廣告公司對其中的11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三家公司連帶賠償艾影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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