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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及許可使用人之訴權分析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IPRdaily      點擊:

 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實踐中,被告抗辯的一項原則即為“主張侵權訴訟的主體不適格”。理由即為被許可人無權單獨提起訴訟,或權利人已經將自己的權利進行專用使用許可或者獨占使用許可的情形下,權利人即喪失訴權。本文分別從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各自領域許可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及知識產權人權利濫用時如何處理進行分析,以期對存在獨占許可的情形下,訴權如何正確的實施及如何有效避免知識產權人權利濫用行為,有所裨益。

  一、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領域被許可人各自稱謂上差異及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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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的被許可人,是指根據與著作權人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利用作品的人。根據《著作權》法第24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許可合同分為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和非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類型在稱謂上與商標權和專利權不同。

  專有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僅許可一家以某種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不再向第三人發放同樣的許可,著作權人自己也不能以已許可的同樣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

  非專有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在許可一家以某種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后,還可以許可第三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

  (二)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及含義

  商標使用許可分為三種類型: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以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也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仍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ㄈ@麢嘣S可實施的類型及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專利權可以許可實施,專利權實施許可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獨占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許可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形式的許可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2、排他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許可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與獨占許可使用不同,專利權人仍有權使用其專利技術。

  3、普通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許可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此類許可在實踐中占比例較大,相對于前兩個許可模式,專利權人的權利相對較大,在約定許可費用上較低。

  4、分許可

  是指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5、交叉許可

  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允許對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自己的專利,換句話說,就是甲允許乙實施甲的專利,乙允許甲行使乙的專利。司法實踐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相互間交叉許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許可其專利的聯營協議安排,構成專利池,亦稱專利聯盟。

  對于專利許可模式中的后兩種,不是本文要探討的內容。本文僅從著作權專有使用權人、商標獨占使用許可人、專利獨占實施許可人分別與著作權人、商標所有人、專利權人在相應權利被侵害時,訴訟權利如何行使時及如何有效解決知識產權人權利濫用進行分析。

  二、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被侵害時,被許可人及權利人的訴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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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專有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排除他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其取得的僅是債權性質的權利,不具有對世性,其地位與著作權人相去甚遠。但專有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與之完全不同,其取得的則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具有對世性,專有被許可人也被視為特殊的著作權人。[1]

  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是一種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的獨占權。那么當第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時,除專有使用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外,著作權人在已經將專有使用權許可的情況下,對此侵權行為能否主張權利、能否主張獲得損害賠償呢?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著作權人將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授予被許可人的,僅是許可被許可人獨占、排他地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仍然有權禁止被許可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以許可的方式使用其作品,有權禁止專有使用權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因此,第三人未經許可以專有使用權范圍內的方式使用作品的,除了侵害了專有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外,同樣構成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侵犯,即使在專有使用權人沒有起訴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也有權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

  至于著作權人是否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取決于著作權人是否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經濟損失。著作權人是否會因侵權行為遭受損失,這又涉及著作權人與專有使用權人在合同中關于付酬辦法是如何約定的。

  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對于專有許可合同的內容,合同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同樣,對于關于付酬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許可人的解釋,著作權人不應就賠償經濟損失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著作權人從授予他人專有使用權中獲得報酬的方式多種多樣,以圖書出版為例,支付圖書稿酬的方式主要有:(1)一次性付酬,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出報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作者一次性地從出版單位獲得了全部利益。【1】(2)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3)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是一種著作權人與出版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等等。因此,如果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形式是一次性稿酬、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著作權人已從專有使用權人處實現了全部的經濟利益,則著作權人將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授予他人后,對侵犯專有使用權的行為,由于此時損害的是專有使用權人的利益,著作權人沒有因侵權而遭受損失,著作權人一般無權再要求侵權人賠償其經濟損失;但在著作權人以版稅方式實現經濟利益的情況下,則該侵權行為除了侵害專有使用權人的經濟利益外,同時會給著作權人造成經濟損失,因為侵權行為的發生會使圖書銷量受到影響從而減少著作權人的版稅,著作權人有權請求獲得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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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許可使用是商標權行使的一種重要方式,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不轉讓商標所有權的基礎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標利用方式。我國《商標法》第43條允許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可見,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取得了類似商標注冊人的位置和權利,可以單獨起訴。原因是,只有獨占使用被許可人才有權使用該商標,商標權人已經不能使用。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與商標注冊人一起使用商標,所以,需要跟商標注冊人一起起訴,或者在商標注冊人明確表示不起訴的情況下才能起訴。而普通使用許可因為取得的代價較低,而且可能存在若跟普通使用許可人,所以必須得到商標注冊人的特別授權才能起訴。

  綜上,商標被許可人遇到侵權的情況下,需要首先分清楚自己是哪種類型的許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在商標權存在獨占使用許可的情形下,面對侵權行為,獨占使用認可人和商標權人均可以提起訴訟,司法實踐中,主張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知識產權領域存在一致情形,即根據雙方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來認定。約定的權利應限于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不能對于由著作權人、商標權所有人、專利權人法定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進行約定,即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剝奪權利人向侵權人主張侵權的權利。

  (三)獨占實施其專利后專利權人的訴權

  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專利權的價值可以通過自己實施得到實現,也可以通過許可他人實施得到實現,當然也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實現其專利權的價值。在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時,專利權人通過收取使用費的方式,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實現其專利的價值。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多種方式,其中獨占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后,在同樣的地域和時期內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以同樣的方式實施其專利,包括專利權人自己在內,在同樣的地域和時期內也不得以同樣的方式實施其專利。專利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取得的專利實施權是獨家的,它可以排除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在同樣的地域和時期內也以同樣的方式實施其專利。

  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對被許可人實施專利的地域范圍和行為方式均有限定時,被許可人提起侵權訴訟的權利應受許可合同約定的約束。對被訴侵權人在許可實施地域范圍外或者超出許可實施方式實施的侵權行為,被許可人不能主張訴訟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當專利權人許可他人獨占實施許可其專利后,如果發生侵權行為時專利權人能否起訴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一般認為,如果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且該合同為有效合同的,或者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對此問題有其他專門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如果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對此雖有一致協商,但被控侵權行為未發生在專利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地域或期間,或者被控侵權行為不同于被許可人取得的獨占實施方式,如被許可人取得的獨占實施方式是制造和銷售,而被控侵權行為是使用,則被控侵權行為不應受到專利獨占許可實施合同的限制,專利權人有權起訴侵權行為并追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和有效地域內,被控侵權行為與被許可人獲得獨占許可的實施方式相同,且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未就侵權行為的追究協商一致的,此時被許可人享有完整的訴權并可獨自追究侵權人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全部侵權責任,專利權人毫無疑問也有權追究侵權行為并有權追究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至于專利權人能否追究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目前的判決大多給予了肯定的答案,其目的在于盡快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權人賠償能力的惡化。【4】

  在廣東聯邦家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邦家私公司”)訴鹽城市朝陽實木家具廠(以下簡稱“朝陽家具廠”)、北京富力軒家具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力軒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5】中,聯邦家私公司系第 ZL200830051139.4號“床(YM08008 - AU)"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2010年2月25日,聯邦家私公司許可迪科家私(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科公司”)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期間獨占實施其專利,許可使用費用為20萬元/年,并約定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第三方對上述專利權的侵權行為,應由許可人對有關侵權人提起有關訴訟。2010年2月26日,聯邦家私公司發現朝陽家具廠網站上在推銷被控侵權產品0 2010年5月12日,聯邦家私公司富力軒公司處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立即銷毀全部侵權產品和刪除有關侵權網頁內容并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5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構成侵權后判決朝陽家具廠賠償聯邦家私公司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2萬元。在二審訴訟中,朝陽家具廠辯稱聯邦家私公司的涉案專利已經許可給迪科公司獨占實施,故其主張經濟損失賠償的主體不適格。二審法院認為,無論專利權是否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人均有權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有權要求賠償。本案涉案專利雖已獨家許可給他人實施,但聯邦家私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權利人,仍有權起訴被控侵權行為并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朝陽家具廠與富力軒公司有關聯邦家私公司主張經濟損失賠償的主體不適格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二審法院遂維持了原審判決。

  綜上,在知識產權許可使用領域,對于訴權的實施應區別許可類型,明確許可類型的相應權利,合同雙方應完善合同具體內容,對各自權利及可能產生的糾紛情況進行約定,充分保護各自領域相應的權利。

  三、知識產權人權利濫用的處理

  知識產權人將權利行使的觸角直接或者間接的延伸到了獨占被許可人權利范圍內,構成知識產權人權利濫用,常見的情形有兩種:自行使用及重復授權。

  (一)自行使用

  自行使用是指知識產權人違反獨占許可使用合同,在獨占許可的范圍內,使用智力成果的行為。獨占許可使用的特點就在于一定范圍內不僅排除第三人的使用,而且排除知識產權人的使用,因此,知識產權人的自行使用行為違反了獨占許可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在上文中,通過對獨占許可使用權屬性的分析,其不僅是一種訴權,而且是一種絕對權,因此,知識產權人超越權利范圍,在被許可人的權利領域中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構成對被許可人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侵犯。 知識產權人在獨占許可的范圍內使用智力成果,被許可人既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也可提起侵權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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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復授權是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另一種典型表現,知識產權人違反約定,重復授權,導致多個被許可人的權利范圍發生重疊,無法實現被許可人獲得許可使用權的目的。對第三方來講,知識產權人再行許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合同原則,而對被許可人來講,知識產權人的行為違反了獨占許可合同中不得再行許可的約定,亦構成違約。因此,無論被許可人還是第三人均可向知識產權人主張違約責任。

  在知識產權人重復授權時應如何處理并沒有完全統一的規定。法律法規要求對許可合同進行備案,未經備案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時又規定,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備案,許可合同均為有效,被許可人均取得許可使用權,但是未經備案的不產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在兩個許可合同中有一方已經備案的情況下,已備案的合同優先,已備案合同的被許可人取得的權利效力高于未備案合同的被許可人,其有權在授權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智力成果,如果其為獨占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亦可以阻止未備案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的使用。如果兩個許可合同均為獨占許可,且均未備案,筆者認為應當依據許可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確定權利的優先性,即在先權利優先。一般而言,在兩個相互沖突的許可協議之間,即使在后的被許可人對此前的許可協議一無所知,先簽訂者也享有優先權。

  不同種類的許可行為,產生不同的權利范圍,權利人與被許可人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應充分對各種可能產生的糾紛進行約定,且應保持誠實信用原則,避免權利人自行使用、重復許可情形有發生,筆者建議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時,明確規定被許可人的訴權約定制度,鼓勵當事人在許可協議中約定訴權及其侵權賠償金額的分享及訴訟風險的負擔問題。

文 | 王現輝 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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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及許可使用人之訴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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