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互聯時代,通過“傾聽”有聲讀物來放松學習已不是什么新鮮事。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結一起上訴人上海麥克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麥克風公司)和被上訴人勞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麥克風公司未經著作權人勞某許可,通過網絡提供小說《香火》的在線聽書服務,麥克風公司需賠償勞某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
在麥克風公司經營的“蜻蜓fm”網站上,在線新聞、音樂、相聲、外語、小說、戲曲等應有盡有,古典名著、言情小說乃至佛經道藏的有聲版本也琳瑯滿目。2015年4月,被上訴人勞某發現,自己所著的小說《香火》被放置在該網站上,供聽眾在線聽書,勞某認為自己并未授權該網站進行在線聽書服務,該網站的行為侵害了勞某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將麥克風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權,下線相關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5萬元。
錄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屬于相互獨立的作品
麥克風公司在庭審中提出,勞某將涉案作品的電子版權、報刊摘登權、連載權、廣播權、影視版權、聲像版權以及轉授權的權利授予了國文潤華公司,此后,國文潤華公司通過4個公司層層授權,麥克風公司從上海傾聽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傾聽公司)合法獲得了《香火》錄音制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國文潤華公司根據該合同獲得的是《香火》文字作品的電子版權、報刊摘登、連載權、廣播權、影視版權、聲像版權及相應的轉授權利,而本案系爭的《香火》有聲讀物是根據文字作品制作的錄音制品,其本質上已屬于不同作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
本案中,上海傾聽公司通過層層授權獲得了勞某《香火》文字作品的相關授權,并制作了涉案錄音制品,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上海傾聽公司擁有涉案錄音制品相關版權,并合法授予麥克風公司涉案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好像聽到這里,覺得麥克風公司有點冤啊,明明獲得了合法授權,為什么還被法院判賠?
錄音錄像制品的傳播需另行獲得著作權人許可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簡單說,只要是具有文字版權的作品被改編成有聲讀物,無論是否進行商業盈利,只要被放到網絡上進行傳播,就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麥克風公司取得過勞某的許可以及向其支付報酬,因此即便麥克風公司提供的是免費有聲讀物的收聽服務,并沒有提供下載,也沒有提供商業廣告,但是他仍然構成對勞某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法官說法】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提醒提供此項功能的平臺運營者,僅僅通過授權獲得文字作品的相關版權和傳播權,并不表示已經獲得了錄音錄像制品的傳播權的許可。
以此為例,麥克風公司行為雖具有上海傾聽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授權的依據,但其作為專業提供有聲讀物收聽等服務的網站經營者,在獲得授權時應當履行合理注意義務,積極、認真審查授權人所作授權的相關證明文件特別是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文件,避免因沒有授權或者授權無效而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給有聲讀物服務網站經營者提個醒,在獲得錄音錄像制品的授權時,應該承擔相應的版權審查義務,主動避免侵害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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