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comobs的文章指出,高通尋求向魅族授權專利合理,畢竟用了人家多少專利,就應該繳多少專利費,這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高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也是合理的。
今天,再討論一下魅族是否有義務和權利質疑相關高通專利費應交多少的問題?以下為comobs通信觀察的分析:
首先,讓我們回顧一下2015年高通在反壟斷調查過程中,主動提出了一攬子整改措施。這些整改措施針對高通對某些無線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以下摘自發改委網站,包括:
(1)對為在我國境內使用而銷售的手機,按整機批發凈售價的65%收取專利許可費;
(2)向我國被許可人進行專利許可時,將提供專利清單,不得對過期專利收取許可費;
(3)不要求我國被許可人將專利進行免費反向許可;
(4)在進行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5)銷售基帶芯片時不要求我國被許可人簽訂包含不合理條件的許可協議,不將不挑戰專利許可協議作為向我國被許可人供應基帶芯片的條件。
發改委網站相關文章指出,“高通提交的一攬子整改措施滿足了本機關決定和整改的要求。高通公司同時表示,將繼續加大在我國的投資,謀求更好的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高通公司在我國持續投資表示歡迎,并支持高通公司對使用其受到專利保護的技術收取合理的專利費。”
高通在中國進行了多少投資不是本文關心的重點,跟反壟斷調查也沒有多大關系,根本不是手機廠家關心自身發展的重點。本文關心的重點是,魅族為何遲遲沒有與高通簽署專利許可,按照常理,魅族是最沒有底氣跟高通叫板的終端廠商,但正因為如此,所以勇氣可嘉。
comobs通信觀察觀點如下:
魅族使用了高通的專利就應該付費,但有理由不按照高通主動提交給發改委整改的“整機批發凈售價的65%收取專利許可費”協議進行付費,而是終端企業使用了多少高通的專利就應該付多少費用,畢竟上述整改條款中(1)、(4)兩條是互斥的;
魅族需要向華為、中興、聯想、酷派、小米、360等手機廠商學習,主動交納應交納的專利費,維護尊重知識產權的自身形象,而不是等到高通通過法律途徑尋求進行專利授權的許可;
發改委認同高通主動整改措施,但并不表明終端企業沒有義務、權利對高通按整機批發凈售價的65%收取專利許可費的合理性提出質疑,拖延或許僅僅只是對不合理性質疑的表態,但并不代表魅族不想繳納專利費或簽署專利許可;
上述整改方案,只是高通對于2013年(甚至是2013年以前)自身市場行為是否存在壟斷向發改委提出認同處罰的妥協結果。發改委上次調查始于2013年11月,公布調查結果是2015年2月,處罰也是以高通2013年我國銷售額8%為基準的。因此,魅族接受高通專利許可,交納2013年以前使用的專利費是合乎情理的;
2014年、2015年,高通是否在中國存在壟斷3G/4G終端市場的事實,目前官方尚無定論;
上述整改條款并不能作為2014~2016年,國產終端企業持續判斷高通收取2014年、2015年終端專利費合理性的解釋,高通向魅族收取專利費中是否包含2014/2015這兩年銷售終端應繳納專利費的比率沒有媒體進行詳細披露;
縱觀媒體報道,沒有發現有媒體詳細報道,高通是否向魅族提供了2013年及以前后者使用前者的“專利清單”,但此案結果將成為高通未來向眾多國產廠家授權專利許可的范本;
面向三家運營商不同用戶市場定位的六模全網通,收取全模專利費是否合理?最終用戶利益誰來保證?比如中國聯通用戶僅使用了GGE/WCDMA/LTE,不應該在六模中收取CDMA專利費,中國電信的用戶僅使用了CDMA/LTE,不應該在六模終端中收取WCDMA的專利費,而中國移動由于沒有發放LTE FDD牌照,無論五模還是六模終端中在“我國境內使用而銷售的手機”,沒有理由收取CDMA、WCDMA專利費。因為用戶沒有必要為不必要的多模買單;
面向公開市場銷售的六模全網通,收取全模的專利費,合情合理,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六模全網通終端在公開渠道的售價應該跟五模相同,因為終端廠家在出貨中無法辨別用戶來自哪家運營商的用戶,除非高通專利授權的終端企業明白最終用戶的需求;
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按照高通主動提交的整改條款(5),高通沒有理由迫使魅族使用高通供應的基帶芯片,除非魅族主動投入高通的擁抱。
或許,魅族擔心的是,在許可費中抵扣反向許可的專利價值或提供其他對價到底有多少?魅族爆發式的瘋狂發展,最終得利的不僅僅是高通,或許還有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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