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數字音樂版權能否得到有力的保護,能否實現收費模式,在筆者看來,“行業自律”是關鍵的核心。
幾年前,著名歌手王菲曾演唱國語版《心經》,這首歌曲由著名作曲家杜薇作曲,筆者擔任制作人及代理人。此曲曾在2009年田壯壯導演的“法門寺合十舍利塔開光大典”的晚會上被使用,之后又被馮小剛導演放在電影《唐山大地震》片尾使用。今年3月,由中影集團拍攝的電影《大唐玄奘》劇組找到筆者,導演霍建起提出,想將這首歌曲作為影片的插曲和片尾曲。
從這件事上,筆者看到了我國電影行業對于音樂版權的尊重——制片方首先找到代理人,然后又通過代理人去和作曲家、演唱者進行確認。從訂立合同的各個細節到各方權利人的確認,整個流程非常嚴謹,并且明確了署名、使用次數、使用范圍、使用方式等等。從這一點看,我國電影產業能達到今天的繁榮程度,和這些電影產業從業者們的自我約束、尊重知識產權、尊重權利人以及嚴謹、正規的運作模式是有直接關系的。
而反之,在互聯網音樂平臺上,在此之前這首歌曲沒有被授權給任何平臺,僅今年為了配合《大唐玄奘》的電影宣傳,才獨家授權給了咪咕音樂,但是幾乎各個音樂網站都在播放這首歌。筆者找到一位自己比較熟悉、且知名度很高的音樂公司版權負責人進行詢問并且要求平臺下架,她的回答令人難以接受:“這是很平常的事,您先出具文件,證明這首歌是您的,我們法務才能下架。”
這讓筆者看到了互聯網音樂平臺的從業者對于音樂版權的認識和對音樂版權所有人尊重的缺乏。如果互聯網音樂平臺的從業者都是這種態度,又如何實現收費模式?筆者只是被侵權了一首歌就這么難過,那些被侵權幾百首、上千首的音樂制作公司和那些進行音樂創作的音樂人該是多么難過和憤慨。長此以往,音樂版權所有者的權益得不到起碼的尊重和合理的保障,他們怎能不對這個行業失去信心?他們怎么還會有動力再去創作,再投身到這個行業中?
在眾多行業監管體系中,通常存在以行政監管為主導或以行業自律管理為主導的兩種行業發展管理方式。音樂產業是創意性產業,這決定了無論產業業態如何改變,創新和內容作為音樂產業發展的核心地位始終不會改變。
眾所周知,創新發展一定繞不開版權保護,版權保護又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建立,也因如此,一直以來大家把音樂版權保護不到位的原因歸結于政府監管不到位,政策滯后、法律法規不健全。但是,音樂產業關聯性強、滲透力高、覆蓋面廣的特性,決定了音樂產業能否健康發展,數字音樂版權能否得到有力的保護,能否進一步實現數字音樂收費模式的關鍵正是——“行業自律”。
在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音樂產業從業者的構成并不僅是音樂創作者和音樂制作公司,還有音樂制作者、出版發行單位、互聯網音樂平臺、演出機構、服務機構、音樂培訓教育機構等與音樂相關聯的產業,共同構成了現代音樂產業。而通過先進互聯網技術掌握數字音樂傳播途徑的音樂網站、平臺,在音樂產業眾多行業中處于強勢地位。
2015年7月,國家版權局發布了《關于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12月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了《關于大力推進我國音樂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這讓眾多互聯網音樂平臺不得不正視并糾正長期存在的非法使用未經授權音樂作品的問題。將近一年過去了,同樣處于音樂產業中的一分子,我們的互聯網音樂平臺到底做得如何呢?
音樂產業促進工作委員會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導下建立的“中國音樂音視頻報備平臺——備創”,這個公益性的音樂平臺就是要梳理版權歸屬,公開相關信息和數據。目前已經有100多萬首歌曲在“備創”上進行信息報備。此外,音樂產業促進工作委員會積極配合國家版權局、北京市版權局的工作,盡力去維護音樂人、音樂創作者的合法權益,為迎接即將到來的數字音樂付費時代做好準備。
對于數字音樂版權保護,所有音樂產業從業者、企業、機構要從我做起,堅守底線,保護知識產權,共筑健康、開放、和諧的互聯網音樂產業生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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