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先來看看《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7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什么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別人的注冊商標啦、偽造別人的注冊商標啦都屬于侵權行為,枯燥又專業的條文小知就不在這里貼了,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拉到文章最后看一下,總之,微博跟別人的商標重名這件事并不屬于前6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關鍵在于第7項條款——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于侵權行為。
這條涵蓋的范圍就大了,這是一項兜底性的規定,就是為了防止有人鉆空子做出前6項規定里沒有包含的侵權行為。那么,微博跟別人的商標重名這件事到底有沒有違反第57條第7項條款的規定呢?
并!不!屬!于!
第7項條款中,關鍵點在于有沒有給別人的商標權造成“損害”,什么是“損害”呢,就是使事業、利益、健康、名譽等蒙受損失,也就是說,當微博發布的東西使別人的注冊商標利益受損了,或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造成了不良影響,才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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