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作為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行為,應遵循《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當事人主體資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標的及內容、形式合法的基本性規定。與此同時,基于商標權自身特點,商標轉讓還應滿足《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特別法的相關要求。具體而言:
1.商標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經商標局核準才能生效
依據《商標法》第14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于常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經商標局對該轉讓申請核準并公告后,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與商標許可不同,非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轉讓不能生效。即使雙方就注冊商標轉讓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但非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不能生效。因為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注冊商標專用權是通過商標局的核準注冊來實現的,而注冊商標的轉讓在本質上是使受讓人取得商標權,故轉讓注冊商標也應當通過商標的核準來實現,雙方僅簽訂商標轉讓協議,但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受讓人是無法取得商標權的。轉讓人是注冊商標的合法專用權人。
2被轉讓商標是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或依法處于申請過程中的商標
《商標法》修訂后,明確了申請中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7條新增了對商標注冊申請可以辦理轉讓的規定,因此商標轉讓的標的應當包括:注冊商標及依法處于申請過程中的商標。注冊商標,是指已注冊成功并取得商標局核發的《商標注冊證》,且處于商標有效期限內的商標。
申請中的商標,是指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取得商標局核發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正處于商標審查進程中,尚未最終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包括已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還未進行初步審查的商標,已通過商標局初步審查、公告中的商標,異議審理中的商標,駁回復審中的商標,異議復審中的商標等。
3.商標轉讓應當避免市場混淆和消費者誤購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在于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能由不同的主體來所有,否則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商標轉讓必須避免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由不同的主體持有的情形,這是商標法明確的規定和避免市場混淆和消費者誤購的目的決定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根據法律規定和商標轉讓業務實踐,商標轉讓中應當注意如下的問題:
(1)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商標法》做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強制性一并轉讓的規定的原因在于避免出現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分別由不同主體享有,造成市場混淆和誤認的現象發生。因此,商標權人在轉讓商標時應將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
(2)可能導致市場混淆和消費者誤購的商標轉讓也應當受到限制。商標是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不同來源的標志。單純的商標或商號本身并非財產權的獨立標的,商號或商標僅僅是商譽的標志,脫離其代表的商譽,其本身無任何獨立價值。商標法的立法出發點就是授予申請人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如果某一商標標識與特點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有著特定的聯系,一旦放任其自由轉讓,購買者就有可能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而產生的商業混淆和誤認誤購。因此,為避免市場混淆和消費者誤購,真正體現對購買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商標轉讓應當受到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