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滅失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因此,商標權可能在有效期限內,由于商標權的主體滅失自然終止。
(二)三年未使用
商標注冊后如果長期閑置不用,將不能發揮商標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從而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因此,我國將商標使用作為維持注冊商標有效性的重要條件。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如果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又補充規定"有《商標法》第44條第(四)項行為的(即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過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如果商標注冊人期滿不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商標局將撤銷該注冊商標,從而導致與該商標相關的一切商標權利的非正常終止。
(三)商標爭議
注冊商標發生爭議也是商標被依法撤銷,從而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重要原因。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可由商標局或者商評委撤銷該注冊商標:
1.違反《商標法》第10條規定使用禁用標志,例如:使用國徽、政府組織名稱等標志,使用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
2.違反《商標法》第11條規定使用商標禁注標志,例如,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直接表示商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缺乏顯著特征;
3.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或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形狀,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實質4性價值的形狀;
4.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的;
5.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6.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的;
7.注冊足以誤導公眾的地理標志;
8.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四)注冊商標未續展
時限性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征,我國現行《商標法》第37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同時,<商標法》還對商標的續展做了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可見,如果商標權利人在每次注冊商標有效期滿的前后6個月的時限內對其持有的注冊商標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的程序向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并交納規定的費用,商標權利人就可以在商標權有效期限屆滿后繼續享有對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經過續展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仍舊是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由于商標續展的次數并沒有法律限制,因而只要一個注冊商標仍然具有使用價值或者商業價值,商標權利人就可以通過適當的商標續展手續將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元限地延長下去。
(五)商標淡化
如果商標的所有人對商標使用、保護不當,尤其是馳名商標,則有可能使該商標逐步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戶曉的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而使商標失去顯著性,最終使權利人喪失對該標志的獨占壟斷權。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眾所周知,商標是商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識別標志,商標的重要作用就是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或者服務。可想而知,一旦注冊商標逐漸地演變成由該行業內的數個企業非法使用,而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并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這些侵權行為,使商標侵權愈演愈烈,導致最后整個行業內都將這個注冊商標作為某種商品的通用名稱加以使用,注冊商標由一家企業使用變成由眾多企業共同使用,并且逐漸成為人們廣泛接受的某一種商品的通用名稱,這種事實狀態,將使商標所有權人難以對這種名為自己擁有的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權,因此也不能限制同行業的競爭對手使用,從而導致了實質意義上的商標權利的喪失。這種情況其實是商標淡化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一旦發生,不但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大為降低,商標所有人多年努力賦予該商標的商業價值付諸東流,就連商標最起碼的識別功能都消失殆盡。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并未對商標淡化做出任何規定。不過,作為商標權人,應當有防止商標淡化的意識。
(六)注冊商標轉讓和移轉
注冊商標轉讓,原注冊商標所有人自然喪失了對被轉讓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因為從辦理轉讓手續到公告,少則需要一個月,多則需要三五個月,在這個時間內權利仍然歸原來的所有人,不便于受讓人的經營活動。
除了注冊商標的轉讓,還有一種方式造成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變更,就是注冊商標的移轉。上面講的轉讓,是一種自愿的移轉,即由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轉讓人)與受讓人,經過平等協商簽訂協議進行的自愿轉讓。除此以外,還有被動的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變更,比如,原注冊商標所有人破產,其注冊商標被法院強制迫賣;或者因欠別人的錢,被法院判決轉讓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