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為商標專用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方式之一。通過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制度可以充分實現注冊商標的價值,是商標專用權人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
商標使用許可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標案件司法解釋》(法釋[2002] 32號)第3條的規定,明確將商標使用許可分為三種類型,即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
(1)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在該使用許可形式下,商標注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范圍內,僅將注冊商標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自己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和時間及指定的商品上也放棄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在該使用許可形式下,被許可人基于獨占使用許可的法律地位,在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無須商標專用權人明確授權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注冊商標專用權。
(2)排他使用許可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在該使用許可形式下,在合同約定的地區、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了商標注冊人自己可依法使用其注冊商標外,只有被許可人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其他任何第三人都無權取得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許可。在該使用許可形式下,被許可人基于排他的使用許可,在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和商標注冊人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無須商標專用權人明確授即行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訴訟。
(3)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可以同時或者先后許可多個主體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該使用許可形式下,在合同約定的地區、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被許可人外,商標注冊人、及其他與其訂立普通使用許可的第三方均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基于普通的使用許可,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但未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不得即行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能提請商標注冊人行使權利,制止侵權。
比較上述三種使用許可形式,普通使用許可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商標使用許可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普通使用許可對商標注冊人專用權的限制最小,同時通過普通使用許可可以實現多方對注冊商標的共同使用,有利于實現商標經濟價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