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辦理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案件或者業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使用許可形式為獨占許可使用或排他許可使用,應當推定其為普通使用許可。
2.在商標使用許可業務中,如果允許被許可人可以將商標再許可他人使用,應當在使用許可合同中或者單獨的授權文件中有授權被許可人再許可的明確表述。否則,將視為被許可人無再許可的權利。
3.商標注冊人在選擇獨占許可使用方式時,應當特別慎重,對被許可人的信譽和實力應當有充分全面的考察,否則在獨占許可使用的情形下,一旦產生使用許可合同糾紛,在該合同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途徑解決前,商標注冊人也無法使用該商標,其利益可能受到影響。
4.普通使用許可方式中,商標注冊人應當針對多個商標許可使用人,就每個商標許可人對商標使用的地域、時限、使用方式做出明確規定,避免不同的商標許可使用人間因商標的使用產生沖突和糾紛。
5.商標的使用許可,最好能夠與該商標所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技術規范和 質量要求結合起來,保證使用同一商標的不同許可使用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品質統一性,避免出現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參差不齊,從而影響被許可商標的品牌形象。
6.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商標使用期限可以長于被許可商標的有效期,但是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商標的有效期,由于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商標使用期限可能會超過10年,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一件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需要辦理數次備案的情況。如某件商標的注冊有效期為2000年1月7日至2010年1月6日,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期限為200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這樣就需要辦理兩次備案,第一次備案的期限是2005年3月1日至商標有效期止的2010年1月6日,在該商標續展后再辦理期限為2010年1月7日至2015年12 月31日止的第二次備案。
上述案例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在合同中應當約定商標注冊人應當在被許可商標到期后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手續,二是在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同備案時,第一次備案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原件,第二次備案僅提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復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