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定義
1、知識產權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法律,對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條件的特定的發明創造和可識別性標記,經過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特定權利。該定義具有如下幾個特點,九個特定(特定國家機關、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條件、特定發明創造和可識別性標記、特定程序、特定保護、特定激勵效果、特定權利),基本上涵蓋了知識產權的所有內容。
(1)明確了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客體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識產品的原創主體和繼受主體。特定的條件是指知識產品的“知識性”和“產品性”特征。特定的發明創造和可識別性標志是指具有“知識性”和“產品性”特征的最后客體。
(2)明確了知識產權產生的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最為顯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權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法律,經過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權利。知識產權機關就是知識產權認定、授權、管理和保護的國家機關。特定的法律就是產生知識產權的國內法、國際法的依據。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識產權產生的過程,例如專利權產生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商標專用權產生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
(3)明確了知識產權權利的特殊性和保護的特殊性。知識產權權利與其他實體權利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知識產權是一個權利群或權利體系。例如中國版權法中著作權就有至少18種權利。而侵權的表現在商標法中就列舉了13種,版權法又有19種之多。由此,知識產權保護也有別于其他權利,這類權利更為復雜,需要特定的審判機關和特定的保護。
2、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所創造的知識產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該定義明確了如下幾個視角,也多是一般意義上知識產權的定義。
(1)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作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這也是我國法條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條上多用公民,但鑒于公民(具有某國國籍的人)沒有涵蓋著作權法中無國籍人,故本定義采用自然人表述 《著作權法》第2條:保護的范圍包括無國籍人,故本書采用“自然人”。
(2)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權利對象該定義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以及等類(除此以外的)領域所創造的知識產品,該知識產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質產品,具有自身的特點和規律。知識產品非實踐認識和經驗,而是指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智力成果。它的含義是特定的,如著作、發明創造、技術、商標標識、設計,法律才能賦予所有人以法律意義上的產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智力成果時的專有權和排他權。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
第一,知識產權是基于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具有先進性、創造性、新穎性的特點,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財富。知識產權所有人對智力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在法律上的確認和保護,即知識產權。
第二, 知識產權是基于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產生的結果而產生的權利,具有物質性特點。知識只是一種思想或觀念,是人們對其客觀事物內在規律性的認識,人們無法像對物質財富那樣對其獨占或壟斷,而只有當知識凝結為智力成果,并以某種產品的形式表現出來,才發生具體的法律上的專有權利。
第三,知識產權是基于法律調整而產生的權利。權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保證了知識產權制度制定者的意志體現和立法目的。智力成果只有經過法律的確認,知識產權才得以產生,權利人才享有專有性或排他性權利。所以,知識產權是法權,不是自然權利,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倫理道德,良好的公共秩序及法定情形的發明創造和標示性成果,不能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