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載的情況的常見情況包括:
1.轉載變原創
某網站轉載文章,通過更改文章標題等部分內容將文章改頭換面,署名卻不是原作者。這類情況侵犯了作者多項權利,包括署名權、編撰權等,是一種極其嚴重的侵權行為,這類情況在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小型網站中,某些大型網站也存在這種情況,但不是很多。
2.轉載不署名
指的是轉載的文章不標注作者信息,這是第一種情況的變種,不署名常常默認是網站原創。且第一種情況往往是用這種方式實行。
3.轉載無鏈接
目前這只在原作者注明轉載需要用鏈接方式注明出處的時候才屬于法律上的侵權。這種情況常見于大型網站中,這是最輕的侵權行為,但被許多大型網站普遍采用的方式。這類侵權只在互聯網中才會出現。作為站長,大家都知道鏈接的重要性,互聯網評價網站權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鏈的多少,無連接的轉載會使得搜索引擎檢索出現的文章出現混亂,往往原創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轉載網站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對于讀者來說是不希望出現這種情況的。從產生的影響來說,這顯然屬于不道德行為。現 在許多獨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協議同樣禁止這種行為,但是目前國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屬于侵權行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轉載需要用鏈接方式注明出處時,根據相關條款,“轉載無鏈接”屬于侵權。
4.非法轉載
當作者明確禁止轉載時,強行轉載,雖然注明作者并用鏈接方式指向原文,這仍然屬于侵權。目前互聯網管理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文本,現在最全面的互聯網法規是國務院出臺的互聯網工作條例,互聯網無時無刻在飛速發展,我們期待著全面完善的互聯網法律的出臺。
5.版權限制
從版權法產生之初,版權限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權限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既處于此消彼漲的永恒沖突之中,又總是追求和諧共存的動態平衡,一部版權發展史其實就是追隨技術進步的步履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平衡點的歷史。
網絡著作侵權的維權困難有哪些
審理因特網版權糾紛案在技術操作上存在的困難具體表現為權利主體認定的困難和查證侵權事實過程中證據效力認定上的困難。
1.權利主體的認定問題。
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在侵權行為已定性的情況下,爭議的焦點卻在于如何證明本案的原告是網上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在網上該作品署名為“無方”。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單位為作者。”但這一規定在審理網上作品侵權案時很難操作,因為在網上使用筆名是司空見慣的。當作者將作品上載于自己的主頁時,他們尚可能通過對主頁的勘驗證明網絡作品原作者的身分,畢竟主頁的注冊人會擁有該主頁的帳號和密碼;但如果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筆名以電子郵件形式直接向網站投稿,更進一步說,如果網絡使用者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那么在既無密碼又無帳號,甚至連電子郵件可能是偽造或不存在的問題下,如何確定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呢?傳統的舉證分配機制在這類情況下已顯力不從心。
2.證據效力的不確定。
在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中,直接來源于案件的證據往往是電子郵件,因此認定電子郵件的原始證據效力就成為查證侵權事實的關鍵。根據民訴法有關證據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原始證據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確保與案件本來情況相符。但電子郵件是一種數字化信件,從技術角度來看,極易被篡改和偽造,且這種篡改和偽造可不留痕跡。因此確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原件就很困難,電子郵件在審理中作為法律證據的效力十分有限。
網絡著作權侵權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并發表在傳統媒體上
這種行為具體指未經網絡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絡作品下載并于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絡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網絡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絡前存在于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后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于計算機并在網絡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絡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
2、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
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于網絡上向一切網絡用戶公開的行為。將該種行為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采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并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于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為。
網絡著作權特殊侵權行為:鏈接行為。關于鏈接行為是否是一種網絡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為互聯網得以運行的基礎性特征。網絡的優勢就來源于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