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又成為著作權,根據自愿原則,對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文字作品;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國家版權局的指定,中心進行的登記等。作者登記版權的必備條件是必須具有創作能力;須實際進行了創作活動,并創作出了作品。
受國家《著作法》保護的作品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幾類 :
1.文字作品:小說、散文、雜文、詩歌、劇本、學術論文、著作、期刊、教材、書信。日記、報紙、廣告詞。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書法作品,它是美術作品的一種。
2. 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 音樂作品: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話劇、歌劇、地方戲等為舞臺演出而創作的作品,如劇本。(戲曲劇本、話劇劇本、歌劇劇本、舞劇劇本)
5.曲藝作品:相聲、單弦、評書、笑話、快板書、山東快書、京韻大鼓、京東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墜子等形式的說唱腳本。
6.舞蹈作品:舞蹈動作的設計和程序的編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記錄下來。如用舞譜的形式表現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譜法”
7. 雜技藝術作品:為車技、口技、頂碗、走鋼絲、耍獅子、魔術等表演創作的劇本。
8.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純美術作品:素描、油畫、國畫、版畫、水彩畫、企業標志、商標圖形。.實用美術作品:陶瓷藝術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設計圖紙或者是以建筑物為核心的繪畫、攝影等。
10.攝影作品:客觀記錄物物形象的圖片。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有聲、無聲)、電視作品、錄像作品等。
12.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線路圖、解剖圖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如:微縮景觀。
14.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擋。.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文擋: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15.民間文字藝術作品:神話故事、民間寓言、民間傳說、民間戲曲、民歌、民謠、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造型藝術及民間建筑藝術等。
作品的版權保護期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 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持有人可行使的著作權
著作權人對于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所擁有的專屬產權:
1.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制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2.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3.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因特網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4.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5.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6.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7.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后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8.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制的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