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這條的規定,大家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3、法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下面我們就對三種計算方法在實務中的操作簡單闡述比較下:
一、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對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按照常規的做法,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對侵權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審查核算就能得出的。但是在實務中,不管是被侵權人所委托的律師,還是擁有國家權力的司法機關,都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信息;另外此方法也有一定的硬傷,試想一下侵權人很可能并沒有實際的獲利,例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這種情況下的獲利就是十分少的或者根本沒有的。那么怎么能依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起訴呢,很可能被侵權人所得到的數額都不值得去起訴,因為和起訴的成本相比,可能最后得到的結果是南轅北轍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樣一來就為被侵權人的計算帶來了一定的便利。也更多的能為被侵權人所接受,所以這種計算方法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在上述計算賠償數額時,要確定侵權人的侵權期間,否則,無法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開始到侵權結束的這段時間。侵權時間分為三種情況:1、侵權開始日至侵權人停止侵權日;2、侵權開始日至侵權被制止日;3、連續侵權的,自起訴日向前推兩年。對于第三點連續侵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明確了侵權期間,才能計算得出具體的量和數額。
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法在實務中是難以適用的。因為任何一種商品都是有生命周期的。被侵權商品的銷量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因為侵權造成的。商品銷量下降有很多種因素,比如A公司有一種軟件,市場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銷量不錯,市場中期,多家公司都有類似的產品投放市場,客戶選擇多了,有可能其他公司的比A公司的產品更好,這時A公司的產品銷量就會下降,這一時期又恰好A公司的產品商標被侵權,這就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因為侵權造成銷量下降的。再比如A公司有一種軟件,市場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銷量不錯,市場中期,多家公司都有類似的產品投放市場,客戶選擇多了,但是A公司的產品已經具有知名度和口碑,銷量不降反升,而且比以前更好,而這一時期A公司的產品商標也被侵權,那么此種情況A公司的損失在哪里?又該如何去計算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呢?所以在市場經濟杠桿調節下被侵權人的產品銷量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與侵權人是沒有必然關系的。也因此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數額。
三、法定賠償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