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轉讓,就是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商標的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一種行為。
一些企業在商標被核準注冊后便置之不理,商標處于閑置狀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一些想要注冊商標的企業,卻因不愿耗費精力準備申報材料,或不愿花費將近一年的時間等待審批,始終與商標無緣。
商標轉讓流程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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