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著清晰的范疇和發展脈絡,《商標法》明確定義了何為“商標”。但“品牌”究竟是什么,卻無定論。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是黨政文件中雖大量使用“品牌”,但未解釋過“品牌”的含義,而法律文件中也沒有涉及品牌定義的表述。正是因為權威定義的缺失,各方才借機紛紛積極發表意見,從各自的角度解讀“品牌”。但“品牌”一詞跨學科、跨領域、跨部門。要對其進行準確定義,不是某個學科、部門獨力可以完成的。各方的角度、出發點、目的不同,理論基礎、側重點、研究方法差別顯著,任何一種說法都未免偏頗,導致各方互不買賬。
“品牌”與“商標”的區別:1、是否受法律保護不同。“商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概念,由專門的法律——《商標法》對其進行保護。一經注冊,商標專用權就受到法律保護。而“品牌”在法律中既無明確定義,也無專項保護。 2、適用范圍不同。“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雖然也頻繁出現在經濟領域,但是難掩其法律概念的本質。而“品牌”則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多出現在經濟生活中;另外,“品牌”多次出現在黨政工作報告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可以說是一種政治用語。 3、對企業的意義不同。企業通常會選擇使用、注冊一系列商標,這一方面是從生產的角度出發,例如不同系列的產品使用不同商標以便于區分;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企業維護自身利益,例如注冊聯合商標或防御商標預防侵權。而對于“品牌”,為了避免分流消費者,企業往往只著力于建設一個或幾個品牌,每個企業能夠做大的也只有很少幾個品牌。 4、市場作用不同。與“商標”直接關聯的是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品牌”關聯的則是企業的整體形象。 5、語境不同。在諸如《綱要》等文件中明確提出“形成一批擁有自 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品牌”和“知識產權”是被作為并列的概念進行闡述的,而“知識產權”又是“商標”的上位概念。顯然,“品牌”比“商標”的含義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