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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點擊:

 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制度與日新月異變化著的版權保護環境不適應之處日漸凸顯。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草案》)中,實用藝術作品作為一項獨立的“作品”被列出,保護期限為25年。但如何明確實用藝術作品的可著作權標準、保護范圍和權利界限仍是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題。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審視實用藝術作品的現有法律保護制度,厘清著作權保護的條件和范圍,在政策層面和實踐層面探討適合實用藝術作品健康發展的保護模式。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對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兩個領域。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主要原因在于實用藝術作品既包含藝術成分又包含實用成分,它既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保護其藝術性,又可以因為其實用性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厘清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于更好地保護我國實用藝術作品具有現實意義。

  兩種保護存在區別

  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在實用藝術作品的權利取得、獲得權利的創造性高度、保護期限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區別。

  保護客體方面,理論上任何滿足了實用性和藝術性的產品均有成為實用藝術作品的可能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看出,那些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很大程度上都是屬于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藝術的實用藝術作品。由于實用藝術作品本身有可能是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一個設計,只要是可重復再現的產品,不論是純手工制作還是通過工業方法生產,都屬于我國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外觀設計必須依托于產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畜產品、自然物不是外觀設計保護的載體。我國對于不能成為外觀設計保護客體的藝術作品的定義較為廣泛,諸如刺繡,可批量生產的裝飾畫、不考慮其制作工藝和制作材料都被排除在外觀設計保護之外。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中可進行實用藝術作品保護的產品有著非常大的交叉和重疊。

  確權條件方面,著作權要求獨創性,但與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的新穎性不同。獨創性雖然強調作品創作的獨立性,但是即使與他人的作品相類似,只要能證明自己是獨立完成而非抄襲,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需要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標準,目前我國使用的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標準。

  侵權判定方面,著作權“接觸”和“實質相同”是認定抄襲的普遍標準。只要一方存在接觸或可能接觸對方作品的可能性,或者其無法證明自己沒有條件接觸對方的作品,均可認為“接觸”成立。外觀設計的侵權判斷主要采用“整體視覺效果相同”的判斷方式,這一方式綜合了商標的“禁止混淆原則”和發明專利的“創新點原則”,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產品的異同點、創新點等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保護期限方面,由于著作權的排他性權利較弱,出于充分保障作者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考慮,著作權通常會給予較長時間的保護期,《草案》將“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期定為25年。專利法保護模式下,出于考慮激勵創新和共享智力勞動成果之間的平衡,保護期限一般不會太長。目前,我國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延續10年,對于生命周期較長的實用藝術作品無法提供保護。

  權利沖突引發問題

  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邊界模糊,導致權利出現交叉和重疊,而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使得權利的界限容易被人們忽略。不同序列法律的立法初衷的不同,導致權利交叉重疊部分容易引起權利沖突,進而帶來一系列問題。

  保護期限方面,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遠遠短于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而現有的保護期限也不能滿足部分產品對期限的要求。例如服裝類產品,雖然其產品迭代快,但由于服裝的生產流程帶有周期性,其保護期限并不能滿足需求。對于一些經典的實用藝術作品,設計感強,流通年限長,現行的保護期限也較短。

  司法保護方面,當外觀設計失效后是繼續受著作權的保護,還是應當進入公有領域?若仍受著作權保護,具體應當如何保護也一直是爭論的熱點和難點。不同的法院對于外觀設計失效后能否被著作權保護存在很大爭議,反對者認為專利權失效后,其權利已用盡,內容應進入公有領域,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均應如此,而支持者認為這一規則主要適用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上,不能簡單地適用在外觀設計專利上。

  雙重保護現象辨析

  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在保護對象和方法上有所不同。由于著作權法原則上對于實用藝術作品可以提供“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的保護,這種保護與專利法的保護幾乎無實質區別。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對此都做出了限制和約束,以避免對同一客體的重疊保護。

  例如,美國著作權法只保護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可以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對不能分離的可以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保護;英國不對同一客體雙重保護,不管其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是否可以分離,只要沒有用于工業生產,就與一般的美術作品一樣受著作權法保護,外觀設計如果取得了專利權就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德國采取的是將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合二為一的方式,著作權法明確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并規定其包括了外觀設計。

  目前我國對實用藝術作品采用雙重保護模式。可以預見的是,如果《草案》通過,在許多產品設計既可以成為實用藝術作品又可以作為外觀設計保護的時候,創作者更傾向于尋求著作權保護,因為著作權保護期限要遠長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這對外觀設計專利權制度勢必帶來沖擊。

  多方入手完善保護

  《草案》中增設實用藝術作品的規定是加強和鼓勵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有力措施,考慮到25年的保護期限和權利自動取得的便宜性,可以判斷我國立法政策偏向于用著作權法來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不過,對于如何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進行協調,在司法實踐上如何更好地對實用藝術作品進行保護對權利人來說仍然存在很大的困惑。筆者建議可從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的判斷標準、保護界限和版權登記等方面入手解決上述問題。

  一是著作權法應當明確實用藝術作品的判斷標準。在現行司法實踐中,實用藝術作品的判斷仍然按照美術作品的標準進行。筆者認為既然《草案》規定了實用藝術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保護期限,那么在司法實踐上應當嚴格區分實用藝術作品與純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和工藝美術作品這些容易混淆的作品的判斷標準。第一,“實用功能”是區分上述作品的核心標準。如果作品創作的首要目的是為了實用價值而非觀賞價值,實用價值高于藝術表達,那么它就是實用藝術作品。從另一角度說,沒有實用性或者有實用性但是這種實用性一般不為人們生活所用,主要價值體現在藝術觀賞價值上,則為一般美術作品。第二,實用藝術作品必須滿足實用性和藝術性的剝離,這種分離只要實質上可以分離即可,即它的藝術特征能夠在形式上或概念上單獨存在,而不影響其實用性,便符合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要求。第三,滿足“作品”的要求,即必須是獨立創作的而且具有一般審美標準,這種審美標準應當低于一般美術作品的美感標準而高于外觀設計的富有美感的標準。

  二是厘清著作權與現有法律的保護范圍界限。雖然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對于同一件作品的保護是不同特性的體現,對其賦予著作權法保護是因其具有藝術價值,對其賦予專利法上的保護是因其具有工業生產價值,但是當下的“知識產權選擇”原則是基于反對雙重保護來維護知識產權體系的形式合理性及知識產權利益的平衡。兩種權利的重疊既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標準一致,也不利于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應當根據著作權和專利權的特性,將二者的保護范圍予以劃分,將實用藝術作品根據特征劃分進行分別保護,從而發揮各自優勢,這對于加強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利大于弊。第一,對于實用性和藝術性可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同時符合著作權法和專利法要求的,可以實行雙重保護,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僅能主張一種權利保護,以此避免同一案件雙重訴訟。當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滿后,該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可以繼續受著作權保護,行使禁止他人擅自復制實用藝術作品中藝術創意的權利,但是不能主張排除他人以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的權利。這樣規定,既可防止權利重疊和濫用,給公眾帶來困擾,也不違背著作權的保護效力。第二,對于實用性和藝術性不可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可以實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著作權則不予以保護。第三,對于不適合成為專利法保護對象的實用藝術作品,雖然可以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保護,但是通過著作權保護更具有優勢,立法應當給予這些種類進行切分。

  三是完善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草案》對著作權和相關權的著作權登記進行了規定,目的在于解決登記的初步證明效力和登記對抗第三方的對抗效力問題。但是由于我國并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登記證書本身的內容不能證明是否公開發表,作品完成時間的真實性也有待核實,權利狀態不清晰,作品權利人和交易方很難對權利狀態作出判斷,維權和交易風險大。在司法實踐中,這往往導致著作權登記證書在孤證的情況下對于當事人關于權屬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我國應當做好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的確權準備。一是在立法取向上應當鼓勵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在司法實踐上已登記的實用藝術作品權利要優先于未登記的權利,解決初步證明效力,對作品登記證書的法律地位進行明確。二是權利人在登記時應當同時上傳用于證明創作時間和獨創性的直接或間接的材料,版權管理部門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內容進行初步審核,對明顯不符合著作權保護客體或者存在明顯造假的情況不予登記,這樣既有利于在司法實踐上的證明效力,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司法判決中標準的把握。三是在進行版權交易時,交易雙方應當在版權管理部門進行權屬變更登記,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眾予以公布,降低交易風險。

(責編:陰重宇(實習生)、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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