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商標是實行在先原則,也就是說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不能再次提交申請的,但還是會存在一些近似商標的申請,當發現存在所公告的商標有異議時是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的。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了其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一、商標異議申請的辦理途徑
1、委托他人辦理;
2、異議人自己自行辦理,到商標局直接提交申請辦理,或者通過郵寄的方式辦理。
二、商標異議申請所需要準備的資料
1、商標異議的申請書;
2、明確的商標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需要異議人吧的簽字和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的初審公告的復印件;
4、經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厲害關系人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和其他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5、委托他人辦理,需要提供委托辦理的委托書。
三、商標異議申請注意事宜:
1、一份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編排證據的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副本;
2、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相關使用應當使用中文。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其他書件可以用簽字筆簽字填寫,但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相關證據材料內容為外文的,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3、應該正確規范的填寫商標異議申請書,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位子加蓋與異議申請人名義相同的印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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