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湖北省武漢楊森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楊森公司)申請注冊的“楊森”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獲準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美國強生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所作的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據了解,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8181447號“楊森”商標,由楊森公司于2010年4月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0類無菌罩布(外科用)、縫合材料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強生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2012年10月,商標局作出裁定,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
據了解,引證商標系強生公司擁有的第914077號“楊森”商標,申請注冊日為1995年3月,核定使用在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商品上。
隨后,強生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并表示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強生公司子公司西安楊森制藥有限公司(下稱西安楊森公司)在先商號權。
2014年3月,商評委作出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楊森公司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了解,楊森公司向一審法院補充提交了該公司相關營業登記、稅務登記、許可證照、榮譽證書、媒體報道、合同、發票、“楊森”商標在其他類別上的注冊證書等證據,用以證明楊森公司系創新技術企業,在同行業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楊森”經過宣傳使用已被相關公眾熟知,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與楊森公司已經形成特定聯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對西安楊森公司“楊森”商號權的侵犯,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森公司的訴訟主張。
楊森公司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未獲支持。(毛立國)
(責編:楊陽(實習生)、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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