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標注冊申請量逐年遞增,去年更是達200多萬件。雖然新商標法實施后,商標審查周期縮短,但審查周期仍長達9個月,即便能順利拿到商標注冊證書也要達一年之久。同時,由于漢字固有量的限制,那些含義較好的固有詞匯早已被他人收入囊中,很多商標注冊申請人感嘆商標注冊太難了。除了商標近似性判斷的標準以外,商標注冊本身還有一些天然的雷區不可碰觸。
我們都知道,《商標法》第十條屬于禁用條款,也就是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是不得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的,更何況是注冊。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禁注條款,究其原因是作為商標注冊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如果商標中還包含其他具有顯著性的要素,就可以克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并予以核準注冊。上述《商標法》的規定屬于商標審查中的絕對理由,本文主要探討《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中的特殊雷區。
一、含有國字頭商標的審查標準
商標中帶有“中國”或首字為“國”字的商標一直是申請人鐘愛的對象,對于商標中含有“中國”的商標,商標局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標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予以駁回。
對首字為“國”字的商標的審查,除了《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外,國家工商總
局商標局曾專門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要求對含有“中國”或者首字為“國”字的商標審查標準應當從嚴審查。
根據該規定,對于含有與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予以初步審定:
1、 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當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2、 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3、 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4、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一般情況下,對于以“國字+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字+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均予以駁回。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可予核準。
可見,由于帶有國字頭的商標容易讓消費者認為其產品經過國家質量標準的審批,產品優于其他同類產品,容易構成“夸大宣傳并具有欺騙性”,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因此,一般情況下,商標局針對帶有國字頭的商標采取從嚴的審查標準。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國酒茅臺”,歷時10年9次申請均未成功,雖然其最終通過了商標局的審查,但是已經遭遇其他酒品行業知名企業的異議申請,其后續的狀態也不容樂觀。
但是,上述規定也并非帶有“國”字的商標一律不能注冊,如果申請商標包含“國”字頭,但并非“國字+商標指定商品名稱”,則應當區別對待,如果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特點的誤認,或者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產生其他不良影響,或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還是有望通過商標局的審查。在筆者代理的多件商標申請中,申請商標雖然含有“國”字,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的簡稱或者商號一致,均通過了商標局的審查。
總而言之,對于帶有“國”字的商標申請,應當謹慎小心,防止落入雷區。
二、擅自變造成語的審查標準
由于成語蘊含豐富的傳統文化,本身具有簡潔精湛的表達方式,因此為廣大申請人所喜愛。而隨著市場的發展,很多申請人已經不再滿足于將固有成語直接申請注冊,而是將成語的字音、字義、字形進行變造,希望借助成語原有的固定含義,來增加申請商標的獨特性和新穎性。從獨創性角度而言,申請人創造性地將成語進行變造,使得變造后的成語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也承載了申請人的一些創造性的勞動,而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也并未對成語商標的審查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變造后的成語,其審查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結果也不盡相同。但總體上是適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由于將成語進行變造的行為屬于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特別是中小學生對于成語中特定漢字的錯誤認知,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多數將成語進行變造的申請商標均遭遇駁回。比如在第12類輪胎上申請注冊“美輪美換”,屬于對成語“美輪美奐”的不規范使用,商標局經過審查后予以駁回。
但是如果變造后的成語不會使消費者將該詞匯與固有成語聯系到一起,則有可能通過商標局的審查。比如,在培訓、教育等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的“智力更生”,商標局經過審查,認為該商標與成語“自力更生”差別較大,不會造成消費者對“自力更生”的錯誤認知,進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對于成語類商標的申請,應當注意不要擅自改變成語的文字構成,否則可能會有遭遇商標局駁回的風險。
三、商標中的企業名稱和申請主體不一致的審查標準
還有一種情況是,申請商標由企業名稱組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而該申請商標中包含的企業名稱和申請人主體不一致,存在實質性差異。比如,申請人為自然人,而申請商標中包含公司字樣,或者申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商標中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這些情況都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因而不予核準注冊。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以下情況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本條中的企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
但是,如果商標中包含的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雖然與申請人的組織形式不一致,但是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的,可以予以注冊。比如,申請人為甲乙丙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商標為甲乙丙公司。
因此,一般情況下,申請商標中的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義不一致,存在駁回風險,只有符合商業管理規范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予以注冊。因此,對于包含企業名稱的申請商標而言,應當格外注意。
綜上所述,商標最基本的功能是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商標申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且不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或者造成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功能特點、來源的誤認。考慮到目前的商標審查周期和對企業的影響,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應當格外注意,一旦碰觸了上述雷區,商標申請人所付出的勞動、時間和成本就會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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