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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商標近似的認定

發(fā)布日期:2021-11-09      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點擊:

雖然商標近似的理論比較容易掌握,但是不同案件的情況不同,加之商標授權(quán)確權(quán)行政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因此,我們在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時還需要結(jié)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考慮。

  一、文字商標

  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guī)定,判斷文字商標是否近似應以是否足以造成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為標準,將文字商標整體進行比對并考慮文字的讀音、字體、含義、排列方式等方面的因素。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1)字形近似的;(2)字形不同但讀音、含義相同的;(3)文字不同但讀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無含義的;(4)由三個以上的字組成、無確定含義但排列順序相同的;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fā)音近似、字形近似的;(5)由外文字母組成的無含義商標,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順序相同,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fā)音、字形近似的;(6)可以判定為近似商標的其他情形。

  1. 字形近似

  在原告廣州柬芝家用電器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申請商標為“柬芝JIANZHI”,引證商標為“東芝dongzhi”,一審法院認為,引證商標由漢字“東芝”和與之相對應的漢語拼音“dongzhi”組成,申請商標由漢字“柬芝”和相對應的漢語拼音“JIANZHI”組成,按照中國境內(nèi)消費者的認知習慣,兩商標的漢字“柬芝”和“東芝”是消費者的首要認讀部分。從整體視覺效果看,“柬”和“東”字形近似,“芝”相同,“柬芝”和“東芝”整體近似;從商標含義角度看,“柬芝”不具備一般消費者所知悉的明確含義,不易與“東芝”相區(qū)分。盡管“柬芝JIANZHI”和“東芝”在呼叫上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無法消除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故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

  2. 字形不同但讀音、含義相同

  在原告南京億華藥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魯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被異議商標為“倍芬”,引證商標為“貝分”,一審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由兩個漢字組成,讀音并無區(qū)別,雖然“分”字為多音字,但僅為音調(diào)的區(qū)別。對于文字商標而言,其呼叫更易引起相關(guān)公眾的注意,因此,讀音相同的商標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從而造成混淆,兩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

  3. 文字不同但讀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無含義

  在原告米蘭喬治阿瑪尼公司瑞士門德瑞西奧分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申請商標為“阿曼尼”,引證商標為“阿曼妮”,一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文字組成方面相近,且未存在明顯區(qū)別含義,因此兩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

  4. 由三個以上的字組成、無確定含義但排列順序相同的;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fā)音近似、字形近似

  在原告光景生物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申請商標為“Lumigenex”,引證商標為“LUMINEX”,一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字母組成、排列順序相近,且無明顯區(qū)別含義,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

  5. 由外文字母組成的無含義商標,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順序相同,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fā)音、字形近似

  在原告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德爾集團蘇州裝飾有限公司的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被異議商標為英文“BOSS”,引證商標為“BOSCH”,一審法院認為“BOSS”為常見英文詞匯,其含義“老板、上司”亦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曉,在此情況下,即便兩商標在字母組成上存在相近之處,但因呼叫、含義存在較大差別,故兩商標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

  在原告北京嘉禾興產(chǎn)潤滑油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豐田汽車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被異議商標為“VVT-i”,引證商標“TOYOTA VVT-i”,一審法院認為引證商標“TOYOTA VVT-i”并非常見的字母組合,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被異議商標“VVT-i”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上相近,且“TOYOTA”為豐田公司商號,被異議商標整體未構(gòu)成區(qū)別于引證商標的其他含義,故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解答》中規(guī)定,判斷圖形商標是否近似應當以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quán)商標外觀是否足以造成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為標準,外觀的比對應從圖形的構(gòu)圖、設計方面進行。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quán)商標雖有不同之處,但給相關(guān)公眾的整體印象基本一致,或者兩圖形較小,相關(guān)公眾運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認其構(gòu)圖、設計的,只要兩圖形整體外觀近似,即可認定為近似商標。如果兩圖形構(gòu)圖、設計近似,即使顏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相反,如果兩圖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構(gòu)圖、設計均不同的,則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

  在原告龍巖市新羅區(qū)永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圖形商標,一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設計風格相同,視覺效果相近,相關(guān)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區(qū)分。兩商標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guān)消費者對其指定使用的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

  在原告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圖形商標,一審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能被相關(guān)公眾識別為“QQ”,引證商標同樣能被相關(guān)公眾認讀為“QQ”。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上相近,呼叫相同,亦未形成相區(qū)分的含義,若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三、圖文組合商標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解答》中規(guī)定,圖形文字組合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相關(guān)公眾混淆、誤認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1)商標整體近似的;(2)商標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3)商標文字不同,但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4)可以判定為近似組合商標的其他情形。

  1. 商標整體近似

  在原告上海建設路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上海明山路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被異議商標為“三寶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一為“山寶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二為“山寶SHANBAO及圖”商標,一審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系由三角形圖形和漢字“三寶”組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兩引證商標主要也由三角形圖形和漢字“山寶”組成。雖然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圖形部分存在一定差異,但對于圖文組合商標而言,文字部分易于被消費者識別和呼叫,系其顯著識別部分。將二者的顯著識別部分相比較,“三寶”與“山寶”均包含有“寶”字,且在呼叫上極為近似,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2. 商標文字相同或者近似

  在原告龔長軍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盤錦西安釀造廠的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被異議商標為“盤寶PANBAORICE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一、二均為“盤寶PANBAO及圖”商標,一審法院認為“RICE”為常用英文詞匯,其使用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顯著性,故被異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部分為“盤寶PANBAO”,兩件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亦均為“盤寶PANBAO”,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分別構(gòu)成近似商標。

  3. 商標文字不同,但圖形相同或者近似

  在原告廣東澤正知識產(chǎn)權(quán)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中,申請商標為“ZIP澤正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一為“君瀾及圖”,引證商標二為“正泰五防及圖”,一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為圖文組合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圖形部分,在構(gòu)圖結(jié)構(gòu)、比例、線條組成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的判定看似非常簡單,但是案件不同,具體情況亦不同,故商標近似判定沒有一套一勞永逸的方法和標準。而且在判斷商標近似時要考慮很多因素,除了商標本身音、形、義的比對,還要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除此之外,商標共存協(xié)議、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等方面也被納入了考量的范圍。因此,商標近似的具體認定,應根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在全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客觀的判斷,準確認定是否構(gòu)成商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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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實踐中商標近似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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