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某詐騙平臺偽裝百強機構“愛錢進”進行網絡欺詐的新聞余熱還未消退,就在上個月,網貸論壇中有網友曝出某線下理財公司從官網到Logo,與知名網貸平臺錢牛牛(原名錢升錢)完全相同,幾乎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且經過網友調查發現,該線下理財公司還存在搶注同名(錢升錢)36類商標的行為。
線下理財門店此舉一時間引發了行業熱議,而這一次無辜躺槍的錢牛牛則顯得有些無奈:明明手握35類注冊商標,一直從事線上信息中介服務,怎么突然就被聽都沒聽說過的線下理財公司捆綁在一起了?
事件回顧:
錢牛牛(原“錢升錢”)早在9月18日通過官方微信發布公告:鑒于目前市場上一些地方性線下理財公司和門店,與錢牛牛(原品牌“錢升錢”)同名或同音,為避免廣大用戶混淆和誤解,開始啟用全新的品牌名稱“錢牛牛”。并表示,錢牛牛繼續持有“錢升錢”品牌35類注冊商標,成立兩年來從未經營過線下理財門店。
隨后的9月20日,錢牛牛召開了線上發布會,宣布品牌及戰略升級。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兩家公司都成功注冊“錢升錢”品牌的商標版權,究竟誰是正版?35類商標和36類商標二者的性質又有什么不同?
線下理財公司原樣照搬線上平臺,主動加入這場商標版權之爭的背后,是否存在惡意搶注的碰瓷行為?
討論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國內外其他行業涉及商標版權之爭的一些大事件。
相關案例:
2011年,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就“王老吉”商標版權案件提出訴訟,直至2015年,該案件才最終塵埃落定,隨后加多寶產品進行更名。
2013年,山東省某科技公司以持有“微信”42類商標(涵蓋計算機編程及相關服務)版權為由,將騰訊公司告上法庭,而騰訊微信作為一款及時通產品,需申請的是38類(通訊服務類)商標,最終,法院沒有支持該公司的上訴請求。
2005年,著名的西門子與海信商標糾紛案達成和解,起因源于西門子旗下的全資子公司搶注海信“HiSense”品牌商標,并索要4000萬歐元商標轉讓費,最終經過磋商達成和解,西門子公司撤訴并將搶注的商標以極低的價格返還給海信公司。
縱觀商業領域有關商標糾紛的各類事件,大多集中在同類企業之間,多因生產經營同類產品而存在直接競爭關系。而線上中介機構與線下金融理財公司,雖然極易讓大眾產生概念上的混淆,然而一個是法規認可的網貸中介機構,一個是監管屢禁不止的線下理財門店,二者完全不同的經營模式,是否應該將品牌商標混而一談?
這就涉及到網貸中介機構的定義及行業從屬問題。
一直以來被人稱為“互聯網金融”“P2P”的網貸信息中介機構,其所創建的品牌究竟該歸類于哪類商標?讓我們來逐一分析。
36類商標與35類商標的差別:
36類商標:涵蓋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等,主要包括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契約有關的服務——也就是說,一家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服務公司(就是我們常見的線下財富公司、金融理財公司),必須注冊36類商標,才能夠從事金融業務的相關經營活動。
35類商標:(1)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批發商店通過郵購目錄或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2)有關注冊、抄錄、寫作、編篡、或者書面通訊及記錄系統化,以及編篡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3)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散發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借貸或無線電廣告服務。
翻譯成白話的意思就是,如果企業是提供電子商務或網站經營等網絡相關服務,必須申請35類商標才能夠開展。因此,錢牛牛目前所持有的35類商標是合理的。
相信聰明的讀者看到這里已經能夠大致進行分辨了:該注冊哪類商標,關鍵在于網貸中介機構的屬性問題——網貸中介機構究竟屬于金融服務,還是屬于信息中介服務?這一點區別對于商標類別的注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那么,我們來看今年8月銀監會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關于網貸機構的官方定義:“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看明白了嗎?監管條例中將網貸機構明確定義為“線上信息中介”,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線下金融公司”。
就如上文案例2中所提到的,騰訊微信屬于即時通訊類產品,而非計算機編程及相關服務,雖然二者在普通人眼里并沒有什么區別,然而產品性質實則是截然不同的。
專業人士的建議:
關于網貸機構35類商標與36類商標的爭議,其實在網絡中已有諸多討論,這里摘錄幾條業內人士的觀點,供讀者參考。
有業內人士稱:大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尤其P2P平臺,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而作為信息平臺,既涉及35類的“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金融信息服務),又涉及“不屬于銀行的信貸部門的服務”。所以,注冊35與36兩類都是可以的。
也有人對此分析:對于網貸平臺來說,36類商標看起來比較接近,但實際上卻不是,因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并不是金融機構,沒有相關的權限。作為信息服務平臺,網貸機構僅有的能做的就是信息服務。
筆者注意到,絕大多數專業人士在《辦法》正式頒布后更傾向于對35類商標的選擇,也有法律人士借此建議:企業從品牌保護的角度出發,應該將兩類甚至全品類商標都進行注冊,避免他人冒用、搶注。這樣當企業辛苦建立的品牌影響力越來越大時,才能夠為企業提供更全面的版權保護。
編者按:
互聯網金融是新興產物,新版《商標法》在起草時也許沒有考慮到針對這個行業的定義,造成了一些灰色地帶,當然,這其中也有相關法律細則遲遲未落地的原因所造成的。要知道,《辦法》的落地比起行業發展足足晚了8年。
幾十年來,商業經營中關于商標版權的糾紛事件,不僅需要企業方明確自身的業務模式,如認清線上中介機構與線下金融公司的差異,同時,也需要法律對這一模糊地帶進行明確的歸類與限制。避免類似錢牛牛(原錢升錢)這樣的純線上平臺,被線下理財公司因為同名而造成李逵與李鬼的紛亂場面。
而對于個別公司搶注商標的碰瓷行為,編者也希望這些現象有一天能夠受到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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