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剽竊、抄襲之類的學術造假事件并不鮮見,但國內的論文造假竟然可以成為一個黑色產業鏈條,甚至沖出國門走向世界,則需要警醒!若將其背后的原因僅僅歸結于學術道德失范和法律制裁缺位,恐怕是不夠的。
一、 醫學論文為何造假多多?
此次曝出中國學者刊于巴西某“學術期刊”的多篇醫學論文涉嫌抄襲,以及可能存在論文造假的國際產業鏈,使我不由想起了去年網上流傳甚廣的上海某醫院院長的一篇文章。
該文指出:中國的臨床醫生職稱體系是全世界獨有的,這種制度逼迫所有的臨床醫生都要去發表文章,甚至發表SCI文章,不然的話你就無法晉升,這就催生了大量的論文買賣和論文造假,也養活了很多粗制濫造的醫學雜志。
可見,這個情況在其業內并不是什么新鮮事,可能都是心照不宣而已。而醫學領域是如此,其他專業領域又能好到哪去呢?
知識界和學術界本來最應該成為全社會誠實守信的楷模,而現在弄虛作假竟然成為一些“知識分子”的習慣甚至形成規模,這其中除了那些人在利益面前將道德準則和法律規范拋諸腦后以外,畸形的學術評價機制和職稱評聘規則也難逃其責。
二、抄襲剽竊為何屢禁不止?
對于剽竊、抄襲等學術造假行為,我國法律其實是有一定規范的,《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了“剽竊他人作品”屬于侵權行為,因此,無論是少量的引用,還是大面積的抄襲,只要未注明出處,就是剽竊,就是侵權。
但是,首先,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只是規定了民事侵權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對抄襲剽竊往往只能通過私人維權,而刑事司法部門難以介入,這使得法律的威懾明顯不足。
其次,由于中國知識界長期以來缺少嚴格的學術訓練,很多人沒有“引用必須注明出處”的意識,所謂“天下文章一大抄”,以至于抄襲盛行而無人在意;對于一些抄襲行為,或礙于人情關系,或考慮維權成本,或為了“家丑不外揚”,以至于“好人主義”盛行而無人追究。
再者,由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剽竊和學術規范意義上的剽竊有所不同,著作權法并不禁止對已有論文中觀點和思想的借鑒。
因此,有些善于鉆營的人往往采取“暗度陳倉”的做法,比如在借鑒已有論文觀點和論述思路和框架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新文章,雖然堆砌了一些新材料,但整個文章無非是對已有文章觀點和思路的重復,沒有任何新意,卻包裝成一篇似乎為新觀點的文章,且刻意不提及原來已經公開發表的類似文章,其實質也是剽竊和抄襲,是缺乏誠信的學術不端行為,但這樣的行為卻難以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抄襲剽竊是否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抄襲剽竊等學術造假行為的盛行雖然原因眾多,但法律的缺位仍然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那么,抄襲剽竊是否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非法“盜版”等侵害著作權同時又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甚至可以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1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相對于“盜版”這種只是損害權利人經濟利益的行為而言,“剽竊”行為不僅竊取了他人的作品,還總是不注明原作品的出處,刪除或隱匿原作者署名,這既有損于他人的經濟利益,也有損于原作者的精神利益,甚至給公眾造成了作品和信息來源的誤導,更是對社會誠信和道德底線的挑戰,是一種更為嚴重的損害原作者利益也是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如果我國《刑法》只是制裁“盜版”卻不制裁“剽竊”,顯然與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目的和宗旨不符。
筆者以為: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規范下,如果有人公然全文抄襲剽竊他人的論文,而這樣的論文經其授權后被大量復制、發行和傳播,情節嚴重的話,應該可以構成侵害著作權罪,國家機關可以依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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