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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假冒注冊商標罪判定的主觀故意標準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點擊:

 因認為安徽省自然人孫某生產假冒南京寶慶首飾總公司(下稱寶慶公司)“寳慶”等注冊商標的商品,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將孫某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法院判決孫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25萬元后,孫某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孫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證據不足,故認定孫某無罪,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原判。

  據了解,寶慶公司擁有“寳慶”等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珠寶、配飾等商品上。2002年10月,徐某與寶慶公司簽訂《品牌使用協議》,寶慶公司授權徐某在江蘇省淮安市范圍內獨家使用“寳慶”等商標。2007年8月,徐某與寶慶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寶慶公司授權徐某在淮安市范圍內使用“寳慶”等商標,但只能以加盟店形式對外經營等。

  寶慶公司加盟店和配送辦法規定:加盟店商品統一由寶慶公司指定配送,但對于銀飾品、玉器等飾品經銷商可自行采購,經寶慶公司的配送公司審定后統一配發商品標簽。

  2011年12月28日,孫某與徐某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徐某授權孫某在淮安市楚州區淮安商場珠寶專柜銷售使用“寳慶”等商標,孫某每月必須到寶慶公司總部進貨1公斤以上的黃金飾品。

  2012月1月17日起,孫某先后從南京福麟公司等處購進無品牌黃金、鉆石飾品,又從南京艾奇公司訂購了帶有寶慶商標的包裝盒、包裝袋、吊牌等物品,自行貼牌后銷售。

  2013年,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將孫某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額共計1000萬余元,屬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一審判決后,孫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孫某使用“寳慶”等商標具有一定合同依據,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孫某具備假冒商標的主觀故意,同時結合孫某私自外購貼牌的行為是按照徐某的模式經營以及寶慶公司明知徐某的行為卻沒有及時積極制止等事實和因素,孫某使用“寳慶”等商標的行為至多屬于其與寶慶公司之間關于商標侵權的民事爭議,該案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孫某已經達到刑法所要求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應達到的主觀故意標準,認定孫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證據不足,故應當認定孫某無罪。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審判決。(毛立國)

  行家點評

  孫立君 上海合勤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假冒注冊商標罪系侵犯知識產權罪中七個罪名之一,雖比較常見,但本案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達到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觀故意標準”判決無罪,這比較少見。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體現了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在證據證明標準上的差異。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條文關于定罪的表述簡單明了,但實際在定罪過程中需要結合刑法理論和其他相關規定。

  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實際都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應當是故意犯罪,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理由是獨占被許可人徐某在未經過商標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再許可加盟商。被告人根據所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權制造并使用商標標識?如果無權而為之,是確實有假冒的故意還是只是對合同理解不同的爭議?專業人員具備專業知識經過論證之后得出的結論是否被告人已經知道并不管不顧故意為之?

  本案二審法院注意到了以下重要細節:被告人簽署了多份涉案品牌使用的相關協議,被告人有合同基礎,主觀上希望加盟;被告人支付了品牌使用費、按協議積極履行;被告人催促獨占被許可人徐某辦理備案。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持不同觀點,該節事實與其說證明被告人有故意犯罪不如說被告人是想督促履約;被告人確實存在獲得其他品牌授權并允許其自行貼標出售的情況,說明自行制作并貼標行為在行業內確實存在。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于民事案件的大于50%的概然性證明標準,由于相對于國家機關而言被告人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及民眾的安全感等社會共識,刑事案件必須證明到確鑿無疑,疑罪從無原則是大多數現代文明國家所認同并使用的刑法原則。

  根據上述情況,確實不能肯定被告人必然有假冒注冊商標的主觀故意,若是對合同理解產生爭議的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所以二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無罪。

  劉凱 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 律師:該案從判三緩五并處罰金525萬元改判無罪,關鍵在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孫某具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主觀故意。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據此,故意犯罪是故意實施的犯罪。在本案中,孫某與寶慶公司授權在淮安地區使用寶慶商標的獨占被許可人徐某簽訂使用“寳慶”商標的授權協議,且支付了商標使用費。即通過該獨占被許可人的“再許可”,孫某才開始在淮安地區使用寶慶商標進行珠寶銷售,其主觀上是希望通過加盟形式獲得使用寶慶品牌的相應資格。在本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堅持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審判底線。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對有沖突的證據和存疑證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斷,最終判決孫某無罪,體現了我國刑法疑罪從無的基本精神。

  此外,通過這份判決,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法治理念的更新和知識產權輕刑化的趨勢。目前,我國實施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存的雙軌制執法模式。在雙軌制保護體系中,首先應當就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作出認定,再追究行為人的民事侵權責任或由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只有當侵權行為嚴重到觸犯刑律并構成犯罪時,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孫某使用涉案商標具備一定的合同依據,且孫某私自在外購貨物上貼附商標的行為是按照授權人的模式經營以及寶慶公司明知獨占被許可人的行為卻沒有及時積極制止等事實因素。因此,法院認為孫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寶慶公司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至多屬于其與寶慶公司之間關于商標侵權的民事爭議。這充分體現了審判機構很好的把握住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邊界。當保護知識產權需要動用刑罰手段時,必須采取更加嚴格的司法標準,準確把握好刑事保護的邊界,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避免冤假錯案。

  另一方面,這起案例中,我們看到司法機關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尊重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主動減少國家對于私權的干預。只有在刑事制度上盡量以慎刑、輕刑、非自由刑為知識產權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才能構建更合理的知識產權刑罰體系,更有效地懲罰、預防和控制知識產權犯罪,使知識產權的刑罰配置最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最后,建議加快“三合一”審判改革的步伐。慎用自由刑,將罰金刑從附加刑上升為主刑,并對罰金刑的數額確定模式、緩刑制度等進行設置。針對單位知識產權犯罪和自然人知識產權犯罪增設不同內容的資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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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假冒注冊商標罪判定的主觀故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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