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調研發現,電子商務中,商標權遭遇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商標被注冊為域名;
2、商標被使用于企業名稱;
3、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4、網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等。
這幾種情形并不是單獨的,有時候會同時出現在同一案件中。隨著電子商務的商標侵權行為越來越多地以綜合化和新類型化的形式出現,商標案審判也出現了三難。
1.商標保護管轄確定難
審理商標侵權行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三個所屬地的法院。如何確定電子商務行為的侵權行為地,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并無明確規定。海淀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侵權行為地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網絡環境下,確定著作權侵權和商標權侵權行為地具有本質上的相似性,因此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的管轄地確定規則亦可適用于商標權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可能會涉及商品的交付,該交付的結果意味著一定行為的完成,應當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該地點亦屬于電子商務活動中商標權糾紛的侵權行為地。
2.侵權主體評定難
依據證據規則,往往需要原告對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負起證明責任,當事人一般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ICP備案信息、工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或被告在相關網站上的地址、電話等聯系信息用以判斷侵權行為人,但實踐中困難重重,原因在于電子商務以往缺乏實名制。如在海淀法院審結的多起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均因備案信息與被告名稱不符而主動撤回起訴。好在工商部門出臺的網店實名制規定對解決這一問題將起到重要作用。
3.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定難
電子商務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直接參與商品銷售行為,故一般不會發生因商品銷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權行為,其行為大多是間接性的幫助行為。何種幫助構成間接侵權?按照侵權法的一般理論,構成侵權行為應當具有“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要件;而其中判斷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明知和應知是重要的標準。“明知應知標準”實際上仍是一個不確定的標準,法院需要通過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如是否是馳名商標等。
日前,新聞爆出來一個熱點,佛山市的一位民營企業主謝偉星在過去的5年期間,注冊了位數眾多的國際及國內知名品牌商標,并且于2010年年末時分,正式起訴法國波爾多佛朗飛龍、都夏美隆、凱龍世家等8家紅酒經銷商及代理商侵權銷售,向其索賠金額高達千萬。按照謝偉星的計算,他手上一共有幾十個知名的紅酒品牌商標,如果一個索賠150萬,這筆賬目就高達千萬級別,而況謝偉星還注冊了雪花、佐丹奴等其他品類知名品牌商標。無獨有偶,我國知名品牌“鎮江香醋”由于在半年前得知“鎮江香醋”品牌在韓國被搶注時,因及時申訴并在近日申訴成功。
品牌建設,并不是一項很虛的工作,如果連基礎都做不好,就更不要談品牌的發展。恰如商標的注冊和保護,一旦被別人搶注,企業投入的巨大推廣費用很可能就為他人做嫁衣,得不償失。不少企業論及品牌建設時,總說自己曾在中央電視臺投放過大量的廣告,做過多少巡回展覽活動,獲得過多少獎項,其實這些內容均只是品牌建設中的傳播一個環節,品牌應該是一個整體的系統規劃,包括前期的核心價值和定位,傳播及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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