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的注意事項
地理標志商標可以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除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2.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3.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4.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5.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并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法人證書、檢測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同時加蓋其公章。
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編輯:IPRdaily 趙珍
審核: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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