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由于專利案件數量大、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技術事實查明耗時較長等因素,審結一個專利侵權案件通常需要9到18個月時間。存在專利維權“周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和“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等問題。
近年來,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專利保護領域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專利維權面臨舉證難、周期長、賠償數額低、成本高、效益差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創新主體的創新活力,亟須進一步完善專利保護的法制環境。
抓住《專利法》修改契機,解決制約專利維權深層次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制度,這是人民法院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的積極探索。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維權周期長的問題。《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工作已經啟動,必須緊緊抓住這一契機,解決制約專利維權體制機制的深層次問題。必須改造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體制架構,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避免循環訴訟。除此之外,還應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準司法機構,減少審級。
創新審理機制,探索設立專利無效案件審判庭
隨著“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相關政策的落實,人民法院處理專利權案件大幅增長,專利權無效作為侵權抗辯手段也隨之增長。專利無效案件作為一種相對特殊的專利案件類型,不僅案件量大,在審判環節也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可以借鑒域外專設無效審判庭的做法,在知識產權法院內部進行審理機構創新改革,設置無效審判庭,專門審理專利無效案件,解決專利無效案件審理低效問題。
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標志著獨具中國特色的技術調查官制度的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對于減少專利案件中技術事實查明對鑒定的依賴,縮短審理周期具有積極意義。但由于它尚處于初創階段,仍存在不少問題,如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技術領域和人員數量不能完全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有待進一步規范完善。建議通過交流、兼職、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充實技術調查官隊伍,完善技術調查官的選任、退出機制,規范技術調查官回避制度。同時,要進一步明確技術調查官與法官在工作職責上的差異,強化法官在技術事實查明方面的主導作用,避免法官變相讓渡司法裁判權。
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充分發揮專利維權司法功能
自2014年底,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相繼設立。近日,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 “三合一”工作也全面推開。這些改革舉措,有利于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全方位救濟。應繼續深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下一步,可考慮借鑒日本等國家設置知識產權專門上訴審法院的做法,提高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知識產權案件的效率,節約訴訟成本。
專利制度是走創新驅動發展道路、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重要支撐。我國專利法治環境持續優化,司法與行政并行的專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為科技創新的健康、有序、持續、良性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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