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商標法》的審查標準,對個人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及其他各類商標都有相對嚴格的審查。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一)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
(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
(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
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
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
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
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
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
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
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
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
(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六)單一顏色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四、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
(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的,即使申請人聲明放棄專用權的,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1.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種類發生誤認的。
2.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商品型號誤認的。
3.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發生誤認的。
4.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發生誤認的。
5.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用途發生誤認的。
6.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發生誤認的。
7.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風味發生誤認的。
8.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價格發生誤認的。
9.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
10.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技術特點發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難以通過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識別商品來源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五、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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