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商標的時候,許多人會疑惑,為什么知識產權顧問會建議客戶將組合商標分開申請。這并不是代理公司為賺取客戶服務費用的手段,而是站在專業的角度,提出的善意中肯一件。因為組合商標分開申請,風險更低,使用上也更加靈活。
以上“耐克”商標即為分開申請、組合使用
那么,商標組合申請有哪些弊端呢?
1.風險增加
注冊商標有一段不可避免的查詢盲期,組合申請風險更大,分開則反之。對于中文商標、字母商標和圖形商標組合的商標,商標局會將其拆開來分別審查,只要有一個元素和別人商標中的相同元素構成相同或近似,就會將該枚商標整體駁回。
2.時間增加
組合申請的商標其審查速度比單獨申請的商標相對較慢,因為每部分都要分開審查,而單獨申請則互不影響。
3.使用不便
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不靈活,分開則反之。若組合申請,則使用時一般需要組合使用,不然可能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以比較常見的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為例,(1)將該商標圖形與文字分開使用在同種商品上時,如加注了注冊商標的標志,則屬“冒充注冊商標”行為。(2)將該商標圖形與文字分開使用在同種商品上時,如不加注注冊商標的標志,而該圖形與文字又沒有被其他人注冊成商標,則該行為并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3)將該商標圖形與文字分開使用在同種商品上時,雖不加注注冊商標的標志,但該圖形或文字在同種商品上被其他人注冊成商標,則構成了“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而分開申請的商標,使用起來則非常靈活,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4.費用問題
組合申請費用少,單獨申請費用多。組合申請需要花一份錢,分開申請就要花幾份錢。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實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無形效益要遠遠大于分開注冊的這筆費用。
綜上,從時效、成功率和申請費用三方面來考慮,分開申請的優勢還是比較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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