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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貨!如何認定與保存商標的使用證據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摘引自知其二      點擊:

 ?。ㄒ唬┥虡耸褂米C據的認定

  商標使用證據的意義在于證明商標的正確使用,因此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志。

  2、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能夠顯示出商標的使用主體,既包括商標權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權利人許可的他人。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商標使用的時間。

  5、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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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形形色色、不計其數,通常下列幾種形式被認為是有效的使用證據:

  1.使用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有商標使用的、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與商標印制企業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等。

  3.對商標進行大規模廣告宣傳的資料,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的廣告實樣;與廣告公司或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能確認時間的店堂、燈箱、戶外廣告的照片等。

  3.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效力要遠遠優于未備案的合同。

  4.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上述情況中能確認商標和使用時間的照片、實物均可作為使用證據。

  5.為涉外注冊提供的、用來證明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在這個過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確認時間、商標、目的地及產品的訂單、合同、發票、信用證、提單、倉單等等。

  (三)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

  商標使用證據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規范的商標權人甚至無法提供使用證據。較為常見的情況包括: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申請商標不同;在保存媒體宣傳使用證據時,只搜集報道內容,不保留該報道刊登的媒體、發表時間,或過于依賴網絡信息,不保留媒體報道原件只保留網絡鏈接;在保存廣告中的使用證據時,有廣告合同無廣告發票和付款憑證,也沒有保留廣告實樣,使廣告合同成為孤證;在保存市場活動證據時,所保留的市場活動證據均無法體現申請商標;在保存展會使用證據時,但沒有保留展會的參展商名錄,邀請函,發票等證據,僅保留展會的照片等等。

  因此商標使用證據形成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證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比如對于票據、單據的內容應注意填寫完整、無瑕疵。有些商標權人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了商品名稱,沒有填寫商標,或填寫不準確或不全面,甚至開具的不是商標權人本身的發票等。這些錯誤都會導致證據效力的喪失,是國內企業尤其應當加以注意的。

  2.注意使用證據鏈的完整收集

孤證的效力往往不被認可,比如,單獨的商品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證據,即便是合同內容極其完備,也被認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應的與合同內容一致的款項收據,有供貨方與合同內容一致的出貨單、購買方相應的入庫單,則客觀上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各個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據效力就遠超單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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