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時雙方必須簽訂的、規定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的合同。
根據:《商標法》第40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
(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上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3.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義、地址;
(2)商標使用費的數額和支付方法;
(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條件;
(4)違約責任;
(5)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40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4.商標權主體發生變化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
商標權主體發生變化主要指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商標轉讓;
二是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
三是商標主體消亡。
一般來說,商標權發生移轉或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均不影響商標權本身的存在:商標權主體即使消亡,如果不經過一定的時限、不經法定程序予以注銷,其商標權依然存在。
由于商標許可使用是雙方當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發生的民事行為,其行為一經發生就要受到保護,即使其中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并不影響合同關系的成立和行為的延續。作為無形財產的商標權在這一點相當于有形財產發生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發生的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在兩種情形下,商標權主體發生變化,被許可人不得再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或冒充注冊商行為:
一是當事人另有特別的約定,如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二是許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如超出有效期限、超出商品范圍、自行改變商標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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