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二)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三)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注冊商標變更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提供《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公司變更證明》。
通常情況下,一個多月會下《商標變更受理通知書》。對于變更公司名義的時間要更長一些,整個流程會超過半年以年。變更地址的批準要更快一些,4個月左右完成。具體以商標局審查速度為準。
商標變更是要收費的,代理費各代理公司會有所不同,但要注意,商標變更和商標注冊一樣,也是按件收費,如果是多件商標,就會產生多個收費。
《商標注冊證》上出現的與經營者相關的信息只有申請人名稱、申請地址。因此,只有申請人和地址變了,才需要申請變更。如法人代表變了、股東變了、經營范圍變了,都不需要向商標局做商標變更。
(五)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注冊人應防止其注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七)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八)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九)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十)以注冊商標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十一)注冊商標的續展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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