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湖南商標注冊稱,商標就是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是指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也就是說,在我國,商標是用來區別同一種商品(服務)的不同來源的標志。
是否直接用于區別某種商品(服務)的不同來源,這是商標與其他標志的不同之處。商標與企業名稱或字號的區別,就在于,企業名稱或字號是用來直接界定生產經營者身份的標志,而商標則是用于界定某種商品(服務)是誰生產經營或提供的標志。
我國目前允許注冊的商標包括可視性商標和聲音商標。在國際上,還有氣味商標、觸覺商標等其他商標。如將某種香味用作商標,等等。不過,非可視性商標在國際上也還不多。當然,也不排除以后我國也會承認氣味商標、觸覺商標等。
以前,我國僅保護平面商標,不保護立體商標,2001年修改《商標法》后,允許將三維標志作商標使用,即立體商標。可口可樂公司非常獨特的瓶子,在國外是注冊為立體商標,但當時我國還不允許注冊立體商標,所以可口可樂公司當時就瓶子的平面設計圖樣注冊為平面商標。以前,我國僅保護可視性商標,不保護聲音商標,2013年修改《商標法》后,又允許注冊聲音商標。
作為商品的標記,現代意義上的商標,在我國其實很早就有了。目前我國已知最早商標,是宋朝的“濟南劉家功夫針鋪白兔” 商標。印刷這一商標的銅板,現陳列在北京歷史博物館里,銅板長12.4厘米,寬13.2厘米,近似方型。上端橫寫“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中間是白兔搗藥圖,左右兩側書“認門前白兔兒為記”的字樣,下有“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等告白七行。
不過,“商標”這個叫法卻并不是土生土長的,而是進口的外來語,是從英語詞匯“TRADEMARK”翻譯而來的。“商標”一詞最早見于我國的法律文件是,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與美國訂立《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在1903年之前,我國一般是將“商標”稱為“牌子”、“牌記”、“牌”等帶“牌”字的詞語。以至于我們現在也仍然習慣于用“牌”字來指稱商標,如“雕牌肥皂”、“海爾牌電器”、“聯想牌電腦”,等等。在我國,“商標”與“牌子”、“品牌”,其實是同義詞。所以說,“定牌加工”、“借牌出海”、“中國名牌”、“貼牌產品”、“認牌購物”、“冒牌貨”、“老牌”、“創牌”、“保牌”等等詞語中的“牌”,其實都是指“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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