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實施,明文規定“馳名商標”字樣不得用于包裝和宣傳,但是啟東市一品牌紅木家具銷售商打出的廣告居然標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日前,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了這起違法使用“馳名商標”字樣案,當事人被罰款5萬元。這也是新《商標法》實施以來,啟東市查處的首例違法使用“馳名商標”字樣案。
近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家具經營部在戶外廣告中違法使用“中國馳名商標”進行產品宣傳,要求查處。該局執法人員遂前往現場檢查。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該局以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某商城內銷售某品牌紅木家具。當事人從2016年初起通過啟東市某廣告公司在一戶外電子屏上發布品牌宣傳廣告,其廣告主要內容中含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另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價格標簽上,均標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聯系廣告公司撤除已發布的違法廣告,并對其經營場所的價格標簽進行了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在調查過程中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承辦人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5萬元。
2001年“馳名商標”在第二次《商標法》修訂中出現,本意是擴大商標保護范圍,可以跨類別、跨領域更好地防止被侵權。但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品牌美譽度的捷徑,甚至在廣告中標明“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
針對這一現狀,新《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其立法的目的是消除不正當競爭。馳名商標本質上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并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
馳名商標應根據當事人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明確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禁止將馳名商標用作廣告宣傳,是讓馳名商標回歸其本源——保護知名品牌,打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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