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原告洪某、鄧某訴被告賀天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賀天下公司)、貴州賀天下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賀天下公司)、第三人合肥愛迪品牌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愛迪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認為賀天下公司及貴州賀天下公司推出的“賀天下·貴州印象酒”外包裝上未經二原告許可復制、使用并修改涉案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鄧某經濟損失8萬元。
原告洪某、鄧某訴稱,賀天下公司及貴州賀天下公司在生產、銷售的“賀天下·貴州印象酒、53°、500ml/瓶”的包裝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用的包裝部位包括酒盒、盒蓋、瓶身和瓶頸,且產品上沒有標注洪某為作者。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洪某的署名權,侵犯了鄧某的復制發行權和獲取報酬權(洪某曾簽合同約定鄧某享有涉案作品使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貴州賀天下公司辯稱,其酒外包裝上圖案由第三人合肥愛迪公司設計提供,且該圖案為當地的民族圖案、民間藝術作品,并無侵權行為。第三人合肥愛迪公司辯稱涉案圖案是來自貴州民間藝術作品中公有領域的圖案,其自身設計的作品有合法創作來源,是參考貴州民間蠟染藝術創作得來的,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亦可享有著作權,只要民間藝術創作者在創作新作品中付出了創造性勞動,使新作品區別于既有民間藝術作品,其就會成為新的作者而受到獨立保護。洪某的涉案蠟染作品雖然源于貴州蠟染民間藝術,但具有了自己的創造性,在美術表達包括圖案組合、布局等方面呈現了鮮明的個人特色,創造出了區別于既有民間藝術作品的新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將洪某的涉案作品與“賀天下·貴州印象酒”的酒瓶、包裝盒上的圖案進行對比,可以發現二者具有極大的實質相似性,顯而易見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局部關鍵圖案的截取、二方連續、電腦渲染、翻轉等修改而來的,并保留了原作品的突出特色和主體圖案,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被告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在推出的“賀天下·貴州印象酒”外包裝上未經二原告許可復制、使用并修改涉案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產品固然需要漂亮的包裝來提升銷量,所以包裝設計也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但是,產品外包裝的法律風險審查不可輕視。有些設計公司因為趕工或者無知,直接使用一些未核實來源的圖片、字體等設計元素,很容易埋下隱患。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涉案第三人——愛迪品牌策劃有限公司并沒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由于法院認為被告企業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所以賠償由二被告企業承擔。
設計上的失誤由企業承擔,所以企業一定要慎重選擇設計公司或者在產品投放市場前進行包裝審查。一旦產品上市,隨時可能因為侵權投訴被工商局、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處罰導致下架,也可能被知識產權所有人起訴,付出巨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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