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3時,廣東省高院對“新百倫”商標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終審判決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500萬元。
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三、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0萬元;
四、駁回周樂倫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歷時長久,一審的9800萬天價賠償一度吸引所有人的目光,如今二審落槌,盡管500萬相較9800萬近乎縮水二十倍,但仍然超出《商標法》酌定300萬元的最高賠償限額。長達122頁的判決書也說明了這起案件的復雜程度,但去掉天價數字的光環后,企業主應當從中學到些什么教訓呢?
1.中英文對應商標應及早注冊。“New Balance”并不必然對應“新百倫”,民間的通俗使用方式并不能作為法庭證據被采信。若企業已有對應的中英文商標,應同時注冊,并同時使用及推廣。
2.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貿然使用。新百倫公司明知周某是”新百倫“商標的持有人,而且該商標狀態存續,仍然使用”新百倫“字樣做廣告,用于小票等處。明知故犯的做法,讓新百倫的行為很難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圍。
3.市場意圖與侵權行為無關。”NB“的鞋子銷售廣泛,影響巨大,確實沒有攀附“新百倫”商標的意圖。但判決書指出”廣泛地、持續地、大量地銷售和廣告宣傳,建立了‘新百倫’與‘NB’之間的聯系,從而割裂了‘新百倫’標識與周某所銷售的產品之間的聯系“。這一行為確實構成侵權行為。
《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益,與公眾習慣,公司實力均沒有關系。企業在面對商標問題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規范使用極易招惹風險。想了解自家商標使用合理不合理,先風知識產權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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