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的規定,將發明創造專利權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類。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實用的新設計。
三者的不同之處:
本質上的不同:發明和實用新型屬于技術方案;外觀設計則是一種設計方案
法律要件的不同:外觀設計具有獨創性、實用性和富有美感;發明和實用新型具有“專利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于:
實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等。
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高,而實用性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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