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性獨占許可:獨占許可的情況下,商標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仍歸屬于原商標持有者(即許可人);被許可人享有商標的獨占使用權,但是沒有的所有權。
2、商標轉讓:商標所有權由出讓人轉移至受讓人。
綜上,獨占許可使用和商標轉讓的本質區別在于權利歸屬是否發生變化。
由于商標注冊證有效期的限制,所謂“永久性獨占”并不是一個受商標法保護的概念。商標許可使用行為,需要依法向商標局及許可行為各方所在地工商部門申請備案,備案合同中有關許可期限的約定,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有效期。如注冊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許可使用,則首先要申請續展注冊商標,然后重新辦理許可合同備案,并約定新的許可期限,該期限仍不得超過續展后的商標注冊證有效期。
辦理許可使用合同備案時,許可方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準備申請文件,由許可行為雙方共同簽章后,向商標局提交申請,在收到商標局發放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后,雙方分別將許可合同原件、通知書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交各自所在地工商局備案。
有關獨占性許可合同的重要條款:
除普通許可的必要條款外,還需具有獨占性條款,即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僅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商標持有人及他人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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