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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和專利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      點擊:

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 

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 

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并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力。

專利許可的方式

獨占實施許可是專利許可的方式之一,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具有獨占性實施權,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專利的同一實施內容許可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 

排他實施許可亦稱獨家許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許可第三方在上述許可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 

普通實施許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并可以繼續許可第三方在上述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 

交叉實施許可又稱互惠許可、相互許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專利的實施權,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許可的同時或之后,向該另一方授予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分許可又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經許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同樣的許可內容再轉許可給第三方實施。 

專利轉讓合同一般具備的條款

①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了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愿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專利權轉讓應當提交的文件 

1、專利權轉讓協議(原件,雙方簽字蓋章,寫明專利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 

2、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按要求填好表格,并由你(或對方)簽字) 

3、在提交1、2兩項1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200元錢,作為著錄項目變更費,要寫明申請號。

 專利轉讓和專利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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