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行政途徑: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作出行政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商標侵權的行政投訴,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
對于侵權商標的投訴人資格
(一)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商標權利人)具有投訴人資格。
(二)利害關系人指商標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獨立投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投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投訴的情況下,自行投訴;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進行投訴。
(三)商標權利人可以自行投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訴。
(四)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進行投訴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商標侵權投訴需提交的材料
商標權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執法機關投訴時應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投訴人單位名稱或者市場內商戶名稱、住所或者攤位號;投訴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電話;代理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電話。投訴人和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要加蓋印章。
(二)需要保護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或者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簽發的注冊商標證明(可以是復印件,但正本留存單位要加蓋印章)。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訴,商標注冊人要簽發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包含授權打假的內容、商標注冊人的簽字并加蓋其法人公章。
(四)投訴他人商標侵權要提供投訴對象侵犯知識產權的具體事實和初步證據。如侵權實物、購物憑證、侵權實物照片、宣傳廣告、網頁畫面等(可單項或多項)。
(五)投訴材料要有明確的訴求。如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假冒商品、處以行政罰款、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等(可單項或多項)。
(六)商標注冊人及其代理人要對假冒商標商品出具鑒定證明。
(七)擔保書。投訴人或其代理人應承諾,因不實的投訴材料引起的行政執法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承諾人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商標侵權案件管轄分局受理范圍
(一)按照市局辦案程序,涉外商標案件由市局管轄,各分局不得擅自受理涉外商標案件。凡是涉及近似和類似的涉外商標案件投訴,一律由市局商標處受理。商標處開據轉辦單給有關分局,有關分局按商標處要求的時限辦結案件。
(二)純假冒涉外商標案件,各分局可以受理,但要嚴格按涉外商標立案標準審查投訴材料,并即時向市局商標處備案。無代理授權(外來證明材料的公證、認證證明可以在結案前補齊)、代理關系不明確以及商標權利人或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假冒商標鑒定的,一律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要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投訴代理人,同時將有關材料一并退回并說明理由,不得將材料留存等待投訴人補證。
(三)凡通過12312知識產權投訴服務中心移轉工商部門處理的案件,一律由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受理,各分局不得直接從12312接案。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受理再分轉有關業務處或分局辦理。涉外商標案件(包括純假冒)一律由12315投訴舉報中心轉商標處,商標處給有關分局開據轉辦單,有關分局按規定時限向商標處報告案件結果。
(四)對12315投訴舉報中心移交分局辦理的商標案件,各分局要按立案標準進行審查,案件立案之后要將案件記錄及過程全部錄入新案件管理系統。凡不符合立案標準的,要在規定時限內將投訴材料連同轉辦單一并退回12315投訴舉報中心并說明理由。
(五)凡接到12315投訴舉報中心移轉或商標處交辦的商標案件,在案件辦結時要將處理結果即時報12315投訴舉報中心或商標處備案,消除交案登記。
商標侵權案件受理條件
(一)立案條件。
1.投訴人具備投訴資格。
2.投訴人提交投訴材料齊全。
3.投訴人投訴的事實構成商標侵權。
(二)不予立案的理由。
1.商標權利不確定。
2.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
3.主要證據不具備。
4.代理權限不明確。
5.已就有關事實向人民法院起訴。
6.不是一案一投。
7.侵權事實不成立。
商標侵權案件審查時限
(一)立案時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強化行政處罰公開的若干意見》(京工商發〔2003〕156號,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屬于舉報、投訴以及消費者申訴的案件,應當自接到舉報、投訴、申訴之日起5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在3日內辦理立案手續。
(二)不予立案的投訴,應當通過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明確答復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三)辦案時限。《意見》規定,各分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并收集證據,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屬于一般程序立案的案件,如已實施了強制措施,采取扣留、暫扣物品或加貼封條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結案;需要內查外調較為復雜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需要內查外調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
上述案件確有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限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辦案機構應當在屆滿前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報告主管局長,經主管局長批準后方可延長期限(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
(四)結案后,要及時向案件投訴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