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本文通過對專利本身所具備的壟斷性與公開性特性的分析,深入的了解專利。
一、專利權的壟斷性
專利權具有壟斷性,但不是法律上的壟斷權。專利權的“壟斷性”表現在保護模式和專利權的效力范圍上。專利權人借助國家權力實現個人對技術方法在特定時間和地域的掌管和控制:它是行政機關審查批準的獨占實施許可權和獨占銷售許可權。因此專利權一開始就被理解為“特權”或“壟斷權”。專利權在保護模式方面與物權不同在于有行政機關介入。
專利的法律概念實際上是專利權客體本質的邏輯稱謂。在制度層面,專利權形式表現為專利權利說明書,它的外在形式只是作為載體的紙張。權利說明書中的,實際上是一種技術方案或生產方法。無論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還是外觀專利,它們都可以概括為技術方法和技術構思。因為各種專利都是通過權利說明書來說明的。專利法構建了技術方法作為財產權的特殊保護模式。迄今為止,專利法并不是一部嚴格的、邏輯嚴密的成文法,而是一系列政策、原則的匯編,不過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而已。從專利權的“獨占性”、“專有性”的權利屬性分析,早期專利法只是沿用了對物的所有權確權保護的習慣,給了專利以同樣效力的私權范圍,使“技術方法”的權利具有所有權的對人權和對物權的效力。專利權的“壟斷性”表現在保護模式和專利權的效力范圍上。
從法律上來說。專利產品因為是技術方法的“物化”,是專利權人行使對技術方法獨占權、實施權、許可權的必然后果,這樣,壟斷性專賣權就是專利權人在市場中的法定權利。其合法性使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市場份額的壟斷具有正當性;任何技術發明人的技術方法都是其智力創造的結果,因此,具有自然權利的正當性前提。專利權壟斷性的合法性使其在行政機關確權范圍內行使專利權,即便能夠形成壟斷性的市場優勢,也不能因此被認定為限制競爭而受到調整:專利制度設計的競爭目標是刺激全球技術進步。鼓勵科技創新就是鼓勵新技術申請專利和開發新的技術產品。也正因此,專利權才成為市場競爭法調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例外”。
二、專利權的公開性
專利的公開性是指專利技術的公開。技術公開是指專利申請人必須以說明書等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充分公開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專利主管機關也應向社會公開通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方面使社會了解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監督專利權的授予;同時也為公眾提供發明創造信息和利用發明創造的機會。應該說,技術公開是發明人向社會換取專利權的條件,也是專利權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專利如果信息不對外公布的話,那么就沒有壟斷權的概念,更不用談及專利權的利潤所在了。因此,專利的公開性是專利的內在特質和規律所導致的,是專利的基本特征。
知識產權從屬性上來說是財產權,是民事權,因而是私權。專利是國家和發明人之間簽訂的一項特殊契約。根據這種契約,發明人公開他的發明內容,國家則對發明人授予其一定期限內獨占利用他的發明的權利。因此,專利立法的著眼點主要不在保護個人權利,而在爭取和維護社會利益。法律授予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獨占權,主要是考慮到增進社會利益的目的,而不是主要維護發明創造人的利益。只有發明本身是新的,它的公布才能給公知技術領域增加新的內容,并由此對技術和經濟的發展起促進作用。
公開,簡單地講即是指一項技術被公之于眾。在專利法中,公開是有其確定含義的。一項技術處于公開狀態,即該項技術已經脫離了秘密狀態。至于該技術有多少人知曉,是什么人知曉,均不影響該技術已經處于的公開狀態。可以說,一項新技術一經公開就成為現有技術,這一現有技術便不再具有新穎性,按照專利的基礎理論,沒有新穎性的技術是不會給社會增加新的知識的,因此也是不會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見,公開對于專利的新穎性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我們應該從公開的角度對專利的新穎性進行修改,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好專利新穎性面臨的問題,同時協調好專利權人和社會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