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數額如何計算?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侵犯他人著作權,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十條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而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的,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網站涉及到著作權維權困難的大致有兩類問題:
1.權利主體的認定問題。
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在侵權行為已定性的情況下,爭議的焦點卻在于如何證明本案的原告是網上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在網上該作品署名為“無方”。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單位為作者。”但這一規定在審理網上作品侵權案時很難操作,因為在網上使用筆名是司空見慣的。當作者將作品上載于自己的主頁時,他們尚可能通過對主頁的勘驗證明網絡作品原作者的身分,畢竟主頁的注冊人會擁有該主頁的帳號和密碼;但如果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筆名以電子郵件形式直接向網站投稿,更進一步說,如果網絡使用者直接在BBS上發表署筆名文章,那么在既無密碼又無帳號,甚至連電子郵件可能是偽造或不存在的問題下,如何確定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呢?傳統的舉證分配機制在這類情況下已顯力不從心。
2.證據效力的不確定。
在因特網版權侵權糾紛中,直接來源于案件的證據往往是電子郵件,因此認定電子郵件的原始證據效力就成為查證侵權事實的關鍵。根據民訴法有關證據的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原始證據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確保與案件本來情況相符。但電子郵件是一種數字化信件,從技術角度來看,極易被篡改和偽造,且這種篡改和偽造可不留痕跡。因此確定訴訟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原件就很困難,電子郵件在審理中作為法律證據的效力十分有限。